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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母亲追索赡养费 法院处理各方均服判
作者:龚晨   发布时间:2019-12-30 15:02:24


  百岁母亲多子多女,老来本是享福之时,但子女却因对赡养费的分摊有争议,各自指责对方不尽赡养义务。无奈老人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家事。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圆满化解家庭纠纷。

  原告谈某某今年年近百岁,其与丈夫朱某某年轻时生育了七儿女,目前丈夫朱某某与其中两个儿子均已去世。原告谈某某膝下现有五儿女,赡养义务主要落在儿子被告朱某二、朱某五身上。女儿被告朱某一、朱某四出嫁后一直没有支付赡养费。儿子被告朱某三早年外出务工,一直很少回家。因被告五人对赡养费支付问题意见不一,五被告现均未支付赡养费,原告谈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都愿意照顾原告,但因为被告朱某三不肯分摊赡养费,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心有怨言,同样也不肯支付赡养费,而被告朱某三和妻子近段时间因火灾受伤导致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所以一直没有支付赡养费。

  瑞昌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谈某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均愿意照料原告日常生活,原告谈某某宜随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共同生活。原告谈某某无足够生活来源,被告有负担能力。原告谈某某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赡养费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各被告的收支情况酌定。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均愿意照料、负担原告日常生活及生活来源,原告也允许被告不支付赡养费而履行每年照顾被赡养人日常起居生活的义务。因此,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在履行照料原告日常生活的义务后,可以不支付赡养费。被告朱某三常期不在本地居住,原告谈某某目前也行动不便,不适宜跟随被告朱某三生活。被告朱某三应当支付赡养费。考虑被告朱某三实际经济状况,酌定其每月支付400元。故判决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轮流照料原告谈某某日常生活,被告朱某三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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