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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包工头恶意欠薪被判刑2年6个月
作者:李正盛   发布时间:2020-01-15 13:21:01


  河南天方公司承建封丘县某新区的建筑工程,将其中三座楼房的主体和粉涮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收到工程款后,并未完全支付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报酬,数额共计556878.8元。近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承包封丘县李庄新区第八标段中的三座楼房的主体和粉涮工程。该标段原系河南天方公司,后天方公司将上述建设项目对被告人郭某某分包,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2月14日,天方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共支付给被告人郭某某12次工程款,总额共计129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收到天方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后,在下属民工均已完成各自工程量的情况下,并未完全支付民工工资,经民工多次催要无果,后经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催要、责令被告人郭某某支付、补发民工工资,但被告人均未支付、补发民工工资,且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逃避劳动监察部门的核查,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部分民工的后期报案,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报酬,数额共计556878.8元。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已经收到天方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多次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290000元,但被告人用于偿还借款及其他用途,未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近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某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56878.8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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