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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14人团伙作案非法捕捞 “保护伞”均受审
作者:余淼   发布时间:2020-01-20 13:59:02


庭审现场林某强等被告人。
庭审现场。

  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林某强等14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强、林某、张某华于2017年起至2019年1月26日间,多次组织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委村民林某雄,满某奇等5名被告人及林某杨等村民,利用禁用工具高压水枪长期在北海市银海区金海湾红树林附近海滩涂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方格星虫(俗称“沙虫”),被告人张某波通过在银海区人民政府“银海区打击高压水枪非法捕捞沙虫专项行动组”工作的被告人张某亮、陈某强、劳某宇获知执法人员每天的行动安排,被告人柳某全利用其帮助渔政执法部门看守出勤设备获知执法人员的行动情况,两嫌疑人各自将所获知的情况向林某等人通风报信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被告人林某等三人避开执法人员各自带领一队村民到滩涂进行非法捕捞并负责在岸上路旁进行望风。被告人梁某等人明知林某强等人使用高压水枪非法捕捞沙虫,仍长期向其收购所捕得的沙虫,自2017年至案发,梁某共向林某强等人收购沙虫15988公斤以上,价值超过人民币129万元。金某登向林某等人收购沙虫9854公斤,价值人民币788350元。

  被告人劳某宇、张某亮、陈某强在“银海区打击高压水枪非法捕捞沙虫专项行动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可以了解到渔政执法部门行动情况的便利,分别向张某波提供渔政执法部门行动信息,然后由张某波将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张某华、林某,再由其组织林某雄等村民非法捕捞沙虫,张某波按每次100元向张某华等三人收取好处费,得款后将钱分给张某亮,又从自己所分得的钱分给陈某强。张某亮将所分的钱分给劳某宇。张某波共收到张某华等人通风报信费96750元,分给张某亮和劳某宇34850元,分给陈某强1683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强等10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波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利用被告人张某亮、劳某宇、陈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各方辩护人的意见,组织双方辩论,并听取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庭审持续一天。

  因本案涉及被告人众多,案件复杂,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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