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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 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祁常鑫   发布时间:2020-05-07 10:26:45


  近日,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认定保险合同中免赔情形不存在,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2019年10月18日晚七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将横穿马路的杨某某撞倒,杨某某被撞后又遭到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的马某某二次碾压,杨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前后两车驾驶员李某某、马某某对这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李某某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肇事轻型货车所有人和驾驶员马某某称,涉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额内进行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轻型货车驾驶员马某某在发生事故时驶离现场,属于逃逸,按照相关保险条款,其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无奈,死者的妻子、母亲、儿子、女儿遂将肇事轻型货车驾驶员马某某、货车实际支配管理人(某运输公司)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肇事轻型货车驾驶员马某某、货车实际支配管理人(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等费用的50%即323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金额为40万元,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被告马某某与某运输公司作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管理与使用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马某某系驶离现场,且马某某称对于车辆二次碾压被害人的事实并未发觉,故不存在逃逸的情形,而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马某某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公司应免除赔偿责任,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与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50%即323300.88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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