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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一企业职工乘妻外出猥亵不满14岁养女受审
发布时间:2020-05-08 11:38:08


  近年来,猥亵等性侵儿童案件层出不穷,案件行为主体多为受害儿童的亲戚、熟人,甚至是父母等监护人。近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猥亵儿童一案。

  被告人张某为某企业职工。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张某利用其妻子外出之机,为满足性刺激,明知养女是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浅,不敢反抗的心态,对其实施猥亵。2019年8月的一天,张某准备实施更为恶劣的行为,并要求被害人的朋友对其提供帮助时,被害人的朋友选择报警。

  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庭审过程中,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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