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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座小客车坐7名小学生11名幼儿 驾驶员超载获罪
发布时间:2020-05-09 10:38:41


  近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2020年新源县首例危险驾驶——超载小学生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新源县72团小学门口拉载7名小学生,后又拉载11名幼儿园学生。当日19时13分许,曹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共载19人,沿新源县县道X13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肖尔布拉克酒三厂门口路段时,被新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人数8人,实载人数19人,超员11人,超载137.5%,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100%,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法官寄语:这起案件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以来,新源法院审理的首起客运超载危险驾驶案。生命安全并非儿戏,超载驾驶万不可取,旅客运输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旅客运输的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典型意义】

  治理超载要用重典、出猛招,而且有必要形成常态化。向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说“不”,要让思想上“知道”变成行动上“做到”,既需“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基本的落脚点在严格执法上。于此而言,首例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不能“一判了之”,而应广而告之、吸取教训,把治超“天天都是治理日”贯穿始终,并开出法治的“药方”。只有不断提高违法成本,让司机付出“付不起的学费”,才能产生震撼力、戒掉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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