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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动贼念 顺手牵羊尝苦果
作者:李晓枫   发布时间:2020-05-12 10:33:13


  盗窃是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兄弟在无人看管的仓库实施盗窃的案件,最终两兄弟被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曾在麦盖提县某乡某工地打工,在打工过程中发现,工地仓库无人看管。后来,王某因故离开某工地另谋职业。2018年10月17日傍晚,被告人王某与张某路过此工地时,想起工地仓库无人看管,遂产生盗窃念头,之后兄弟二人进入某工地库房中,盗走某牌铜芯线19卷,并于第二日低价出售给他人。后经鉴定,被盗19卷铜芯线价值2800元左右。失主李某发现铜芯线被盗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几天后将王某、张某两兄弟捉拿归案。到案后,王某、张某两兄弟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2800元左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00元为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策划盗窃他人财物,并将盗窃的铜芯线出售给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张某以“本人系初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经司法部门调查评估, 其二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改判上诉人王某、张某适用缓刑。

  【法官提示】

  顺手牵羊原意为顺手把人家的羊牵走,比喻趁势将敌手捉住或趁机利用别人。在盗窃罪中意为主人或本岗工作人员不在,将他人办公室、工作范围内等处的财物盗走,作为存储功用的仓库面积大,入侵者容易藏匿,情况复杂,安防人员难以顾忌所有区域,更是不法分子关注的目标。王某、张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他们痛哭流涕:“我们原本可以自食其力,但却因为一时的贪欲起了邪念,早知道偷窃后果这么严重,我们一定不会这么做,我们真的很后悔”。作为成年人,因贪图眼前的利益,勿以恶小而为之,却不明白不义之财终将不义而去的道理,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毫厘莫取,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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