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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男子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涉虚假诉讼被判实刑
作者:刘禹锡   发布时间:2020-05-14 09:23:08


  都说相爱容易相处难,纪某某与姜某某经过2年短暂的婚姻生活最终因日常琐事、争吵,致感情冷淡,夫妻矛盾与日俱增,最终导致这段婚姻的破产,即便这段婚姻无法维持,也应好聚好散,但因其丈夫纪某某恶意捏造的一张虚假借条,不仅妻子与之形同陌路,也因此惹祸上身锒铛入狱。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判决,妨碍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婚姻短暂将破灭 丈夫“自导”骗妻钱

  2015年纪某某与姜某某登记结婚,婚初二人感情和睦亲密无间,次年,二人的女儿降生,本应奔着好日子过的小家庭却因纪某某的长期酗酒和冲动的性格所改变,让这段婚姻开始变得摇摇欲坠。

  2017年4月29日,二人虽开始协商离婚事宜,但仍属于婚姻存续期的纪某某,便以母亲祝愿治病为由,与通过网络认识的隋某某协商伪造了借款10万元的相关证据,并约定2017年5月29日前偿还本息,为以伪乱真,纪某某将其与姜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共同购买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抵押,双方签订合同并出具收条。本就是虚假借贷的双方,待约定还款期限一到,纪某某便让隋某某通过诉讼,帮助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2017年6月2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纪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纪某某其妻姜某某自然也坐到了被告席。

  骗局缜密巧乱真 虚假诉讼暂过关

  民事案件庭审中,隋某某向法庭出具了借款合同原件以及银行流水清单明细,证明其分两次提取了人民币100000元,被告纪某某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款合同及收条的签名及内容均是本人所写。同时被告纪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母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以及其父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借款确用于为其母治病。同时,法院依法调取了2017年5月23日、24日公安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结合内容可以看出纪某某在外借钱首先是用于治疗其母亲病情,与被告纪某某向原告借钱时讲明的借款用途是一致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被告姜某某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合理性怀疑,又先后申请、撤回笔迹鉴定,但之后并未就借款合理是否真实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同时,被告纪某某向法庭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发票、收款收据及其父亲出具的证明可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姜某某主张本案借款系被告纪某某与原告串通,虚构债务,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理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为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与权威性,办案法官在宣判前依法向被告纪某某示明,如恶意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2017年11月15日,因被告姜某某未提交出其夫与隋某某虚假借贷的证据,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纪某某、姜某某共同偿还隋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及律师费、担保费等共计11万余元。被告姜某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良心受谴悔当初 “不攻自破”自交代

  纸终究包不住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纪某某自称二审前的这段时间,因迫于自己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而导致精神压力巨大,曾多次找心理医生进行疏导释压,以减轻负罪感,基于此,迫于心理压力,纪某某决定当庭承认系与隋某某恶意串通捏造债务的事实,随后隋某某也在庭后递交了书面材料,认可涉案诉讼确系虚假。至此,这场纪某某“主导”隋某某“参演”的骗局“不攻而破”。2018年9月2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民事判决。

  2019年10月1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指控纪某某、隋某某,并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判决,妨碍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代价大 法官释法警世人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所谓的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危害颇深。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被告人纪某某与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宣判的虚假诉讼案件中第一起对被告人宣判实刑的案件,主办该案的张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领域,以前很多人不清楚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了解进行虚假诉讼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现在刑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为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当事人遇到虚假诉讼时切莫慌张,一定要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大民间借贷案件乱象整治力度,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诚信,让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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