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网购保健药酒喝了过敏,网购的那些坑需谨慎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0-05-20 11:03:40


  网络购物日益兴起,在给大家带来便利和愉悦的同时,网络购物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消费者可能遇到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问题。网络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今天,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一则案例谈谈网购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2017年6月1日,小王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开设的特产网店内购买了3瓶涉案保健药酒,价款为303元。7月,小王与友人吃饭时食用了两瓶,自身却出现全身瘙痒、起红色疙瘩等过敏症状。小王对涉案产品进行查看时,发现该保健药酒无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同时发现其配料表中的北冬虫夏草为国家规定需标注每天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而案涉产品未予标注,小王认为涉案产品为不安全食品,遂向淘宝平台及被告所在地肇庆市食药监局进行投诉举报。

  经肇庆市食药监局调查,涉诉淘宝网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网站上未发现有投诉人反映涉案产品。

  2019年5月,小王将涉案淘宝网店起诉至象山区法院,以该网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涉诉网店主张“退一赔十”。

  经有关市县相关部门协查确认,涉诉公司不存在无证经营情况,涉案产品所属的生产厂家目前已经关停不存在,并已于2018年12月3日办理企业迁移登记注册, 12月10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争议焦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涉诉公司向象山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涉诉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那么,涉诉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网购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法院,买受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象山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涉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本案为网络购物,即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送货采用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本案收货地为桂林象山,故象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同时,涉诉公司表示,前期的产品确无关于真菌不适宜人群提示,但该公司后期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有明确提示不适宜人群。被告寄给原告的产品是该公司后期生产的产品。

  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告要求退回货款、十倍赔偿以及维权费用的诉请又能否成立?

  审理过程

  象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中添加了北冬虫夏草,而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3号)》,北冬虫夏草在食用时存在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因此,当北冬虫夏草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有关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的信息需要并且应当让消费者知晓,即这些信息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但涉案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注未见标明上述信息,涉案产品违反了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告辩称其发货给原告的产品是生产商后期产品,外包装已经标注每天最大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但经该院对原告提供涉案产品进行查看并未发现该标注,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十倍赔偿的问题。涉诉公司销售的产品为不安全食品,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法院支持涉诉公司退回原告303元货款。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未对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进行标注,如该产品被属于不适宜人群的消费者食用或被普通消费者过量食用后,具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险。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对所售商品的安全审查义务,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进行销售,应当受到惩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030元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价款303元三倍的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判赔1000元。对于原告要求判赔的维权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确有支出上述费用且费用支出与案涉产品侵权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建议消费者网购货比三家,选择到信誉好、规模大、售后服务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产品,在下单前,查明经营者资质证照,了解其是否在生产经营许可范围,查看产品来源及评价信息,了解经营者信誉。网购商品为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适用人群、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收货后要查看商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商品情况是否与网页发布的各项信息一致、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存在提前标注商场日期或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问题;还要看物流信息是否正常,了解货源及发货渠道。一旦与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纠纷,需要保存证据,包括实物、产品照片、网购下单的截屏、收货信息截屏、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进行电子证据保全。主动向经营者反应问题、及时沟通,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协调解决,或向本地消费者协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调解、诉讼,理性维权。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0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