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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委托中介卖房后又反悔,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邹慧   发布时间:2020-05-26 10:32:11


  2019年2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刘某等委托中介卖房,原告李某与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5万元定金。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刘某突然反悔,称委托卖房的合同不是自己签的字,房子不卖了。李某应该怎样维权?

  【案情回顾】

  “房子我不卖了,只要我没过户,它永远是我的房子!”2018年5月中旬,李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刘某、王某的房子,建筑面积85.07㎡,售价63万元。房产中介向李某出示了其与房主签订的房产独家委托销售合同,李某便放心地与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5万元定金。接着就紧锣密鼓地开始办理银行贷款。起初刘某也是很积极地协助,提供了办理贷款所需的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18天后,李某突然接到刘某的电话,称房子不卖了,这下李某和房产中介懵了。再转念一想,合同已经签了,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哪能说反悔就反悔啊!在与刘某交涉时,刘某说《房产委托出售合同》上“刘某”等的签字不是她自己签的,是她妹妹刘某某代签的,自己也只是口头上说让妹妹刘某某帮忙卖房子,也知道自己的房子要出售,但是自己从未签过任何合同。经过多次沟通,刘某毁约的态度依然很坚定。无奈之下的李某将房产中介、原房主王某、刘某以及刘某的妹妹刘某某全部起诉至威海高区法院。

  【法院审理】

  威海高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王某、刘某是否授权刘某某与房产中介签订《房产委托出售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卖房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刘某曾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被告刘某某承认其姐姐刘某委托其将房屋出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上述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可认定刘某某与房产中介签订的《房产委托出售合同》是各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中介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居间义务,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是有效的。现被告王某、刘某不同意继续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规定,王某、刘某属于违约,应当双倍返还李某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将收取的5万元定金返还原告;王某、刘某给付原告罚金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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