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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家以次充好 买家打赢14.5元官司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0-06-08 13:12:56


  “比起赔偿金额,我们更在意诉讼结果向社会及售假者传递出的信号,呼吁各方正视售假这个问题。”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罗某诉淘宝电商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淘宝电商赔偿原告罗某经济损失500元,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罗某在淘宝某电商网店以14.5元价格购买7号南孚电池10节,收货后,发现该网店销售的“7号南孚牌电池”电量很小或者无电,从外观上也与正品南孚电池存在明显差别,并向淘宝网络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之后,被告淘宝电商承认其销售的电池是劣质产品,对原告罗某表示歉意,并愿意把14.5元退还原告,淘宝平台亦对涉案网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做了下架处理。但原告罗某表示不同意如此处理,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淘宝电商赔偿500元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庭审调查,涉案的10节“7号南孚牌电池”与正品7号南孚电池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别,电池表面印刷图案也不一致。

  淘宝平台是否有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淘宝某电商在被告淘宝公司建立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给原告的“7号南孚牌电池”,确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00元。被告淘宝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即与原告沟通并对被告淘宝某电商在网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做了下架处理,采取了必要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打14.5元官司并非为赔偿,而是警示网络平台售假卖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且有利于有效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有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有利于倒逼电商慎独自律,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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