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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 3被告人领刑
作者:李立楠   发布时间:2020-06-11 09:25:16


对被告人刘某、陈某鑫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某鑫通过远程系统参加庭审。

  6月9日上午,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领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元到一万元不等。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处于哺乳期)叫被告人陈某鑫用电动车搭乘其到平乐县二塘镇桂隆街阿杰大排档旁,并在路上告知陈某鑫有人向她购买毒品,让其帮查看对方抵扣毒资的手机质量。到达现场后,二被告人在购买人的白色无牌小车内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刘某身上搜出两袋毒品疑似物,在白色无牌小车上搜出其放置的十袋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刘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及在其身上、藏匿在车上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0.21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取样6.02克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危害公众健康,贩卖甲基苯丙胺10.2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陈某鑫在明知刘某去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搭乘其前往目的地交易甲基苯丙胺0.84克,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并伙同刘某在车上交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此案为共同犯罪,刘某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陈某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经综合考量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判处陈某鑫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省在平乐县同安镇同安加油站附近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了五袋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72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五袋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MDMA。

  法院认为,张某省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危害公众健康,故意贩卖毒品MDMA,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判处张某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恭城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成果,为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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