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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仅以车辆改装拒赔被驳回
作者:庞开菊   发布时间:2020-06-12 15:16:06


  近期,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雅安市某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某保险公司、第三人廖某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12月6日,第三人廖某某在驾驶货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第三人受伤。事故当日,经施救车对侧翻货车进行施救,由第三人驾驶该货车至绵阳一修理厂进行维修。基于该事故发生施救费1200元、维修费21500元。被保险人作为原告,保险人作为被告,在协商保险理赔时,被告以该货车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私自改装并未告知保险人拒不理赔而成讼。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坚持认为其购买了保险,被告应依法进行赔付;被告坚持认为该车私自改装符合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责情形,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九条第五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约定,被告不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要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改装”行为和“因改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在本案,“改装”行为能够满足,但“因改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告未举证证实。因此,被告应对本案的维修费、施救费承担赔付责任。但是,根据保险单以黑体字在“重要提示”栏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约定,原告改装车辆后未通知被告,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所提要求被告赔付维修费21500元、施救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负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赔付12700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判决结果,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生效判决表明,被保险车辆私自改装虽系违法行为,但仅以此还不能成为保险人完全拒赔的理由。作为被保险人应该诚实守信,如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而进行改装,应即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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