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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相撞,未上交强险无责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张秀菊   发布时间:2020-07-15 14:41:18


  【案情】

  张某驾驶的货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杨某、乘坐杨某三轮车的简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及乘车人简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入院治疗。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杨某和简某进行了赔偿;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张某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无异议。而杨某却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方,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承担对赵某的赔偿责任。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杨某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方,但其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该交通事故的损失也非由赵某故意所造成,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杨某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杨某驾驶的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杨某应在未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此规定能够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出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投保交强险,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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