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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谎称购房借款 法官:个人债务
作者:陈秋红   发布时间:2020-09-03 13:26:19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1月,曹某甲以购房急需要资金为由向邻居堂叔曹某乙借款110000元,约定利率,并出具了借条。2018年2月,又以新房装修急需资金为由向曹某乙借款,曹某乙又以现金的形式借给被告曹某甲144000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后因催还无果, 2020年7月,曹某乙诉至瑞昌法院,请求曹某甲与妻子何某共同偿还欠款。

  审理中发现,曹某甲谎称购房装修的房产为何某在2015年全款购买,2016年装修。何某亦不认可此债务。且曹某甲与何某已于2018年9月离婚。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曹某甲两次在曹某乙处借款,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是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原告曹某乙不能证明被告曹某甲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的借款不能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明显发生了变化,加强了对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保护。因此,出借人如果要夫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应当不超过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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