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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谁知结婚证竟系伪造
作者:赵炎炎   发布时间:2020-09-03 16:07:23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被告新蔡县民政局不服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6日,被告在原告与第三人王某均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给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该行为明显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登记行为。

  审理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查明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并未录入国家婚姻登记数据库,且原告持有的结婚证编号与被告提供的他人婚姻登记编号存在重复登记行为,即原告所诉结婚证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由于第三人的拒不配合,无法进一步了解登记行为的详细情况。无奈承办人一方面与原告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另一方面与新蔡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经调查后得知,2012年6月份,原告母亲黄某为了将其儿媳即第三人的户口从外省迁到儿子名下,为原告及第三人办理了一本假结婚证。原告不知情,认为被告机关擅自为其与第三人办理结婚证违法,并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母亲黄某又持有该结婚证到派出所试图办理准迁证,被公安机关发现。正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2020年5月15日,新蔡县公安局以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

  由于涉诉结婚证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不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案最终以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而结案。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办假证不但“风险”,而且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要学原告及家人“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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