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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法检两院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恢复生态活动
作者:赵裕华   发布时间:2020-09-10 14:02:48


增殖放流现场。

  9月4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员,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干部到丹寨县老冬村附近河段、排调镇方胜村“码头”河段,以及南皋乡乌高河段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恢复生态活动。

  今年3月到6月初,被告人陆某斋、叶某、陆某华,罗某平,文某才,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陆某斋、叶某、陆某华三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2.5千克。被告人罗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共2.4千克。被告人文某才非法捕捞水产品104尾,所捕获水产品共重3.43千克。上述被告人一审获刑并被追究民事公益责任,其当庭认罪悔罪,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农业部门购买鱼苗。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中,在承办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下,在农业农村局的技术指导下,鲫鱼、草鱼等鱼苗被投放到天然水域。本次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既是对破坏生态者的惩罚,也是引导破坏生态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促进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该院法官表示,“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捞行为,采用不符合规定的渔网捕鱼对水环境生态多样性的破坏极大,恢复周期长,极大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采用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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