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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法院:“协执”扣划工程款 倒逼履行义务人
作者:刘禹锡   发布时间:2020-09-21 15:01:59


申请执行人王某丈夫为烟台开发区法院执行局高效办案感动不已。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通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扣划被执行公司工程款,从而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快速执结完毕。为表示感谢,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丈夫于9月21日上午早早来到烟台开发区法院,为该院刘忠涛、姜惠耀两名干警送上锦旗。

  2018年9月6日中午11时,王某在工地上从事刮腻子工作中,不小心从二楼移动脚手架上跌落。王某受伤后,辗转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毓璜顶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8天,共花费医疗费147813.42元。事故发生时,王某还有一双未成年儿女需要抚养。

  经王某申请,烟台开发区法院委托某机构对王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2019年7月1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脊髓损伤致肢瘫构成二级伤残;2、脊柱附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3、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3月5日,王某将事故发生时所在的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和包工头潘某诉至烟台开发区法院。法院查明,涉案工程系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承包工程,该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潘某,潘某为涉案工程的包工头。王某为受害人,潘某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即王某的雇主。王某在刮腻子时不小心从二楼移动脚手架跌落,系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工程公司和潘某对原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0日,烟台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及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26821.58元,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和潘某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后经上诉后,2020年5月1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2020年8月12日,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接案后,立即开展大范围查控行动。2020年8月26日,执行干警得知被执行公司与项目业主有一笔1395882.73元未付工程款,遂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向项目业主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款项依法进行了冻结划拨。被执行公司迫于压力于近日履行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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