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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大财经委原主任委员朱钢一审被判刑十年
作者:赖银平 陈善柳   发布时间:2020-10-10 14:32:11


被告人朱钢远程受审。
现场宣判现场。

  9月30日下午,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梧州市人大财经委原主任委员朱钢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朱钢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钢在担任梧州市水利局局长及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黎健坤、田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210万元、金条2根(价值24.45万元),共计234.45万元。

  2006年以来,黎健坤纠集亲属、朋友、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盗采河砂、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了大量钱财,用以维系、支持组织发展壮大及实施违法犯罪。

  2010年至2013年,梧州市水利局等部门将桂江Ⅰ标(河旺村电站至彩虹桥河段)、浔江长洲水利枢纽以下至西江界首划定为全面禁止开采河砂的河段(即禁采区)。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实际控制人为黎健坤的茂林公司取得浔江Ⅲ标段河段河砂开采权,系当时梧州市区唯一拥有河砂开采权的开采者。2010年至2013年,黎健坤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合法标段为掩盖,安排黎健富等人在上述禁采区内盗采河砂,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另外,黎健坤为控制和垄断梧州市区的河砂市场,指派手下人员组成非法巡河队,私自对西江、桂江流域禁采区的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打击,以“资源费”的名义向化某某等非法采砂人员收取巨额保护费,并为缴纳保护费的非法采砂船只提供保护。

  被告人朱钢于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担任梧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黎健坤向朱钢提出请求关照茂林公司开采河砂生意的请托事项,分2次送给朱钢现金共计100万元。后在浔江Ⅲ标第二年标期内,朱钢明知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梧州市区存在超采、盗采河砂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李某某的请托及收受好处费情况下,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该组织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成为该组织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4.4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明知黎健坤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法活动的组织,仍放纵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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