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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助推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黄健涌   发布时间:2020-10-16 13:40:15


    “法官,你好!我想申请信用修复。”近日,被执行人高某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法官咨询。

    今年3月,福安市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高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三人违反财产报告令,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房产被法院查封并启动了处置程序。进入“黑名单”后,该三人在消费、出行、贷款、子女就学等方面均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高某等人了解到福安市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修复,遂抱着试一试的心理主动来找承办法官。法官向其详细介绍了该机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高某当即向法院提交了修复申请,并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房产评估费和部分本息,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该案件的合议庭对钟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已达到修复激励标准,遂出具决定书,暂时解除信用惩戒。

  为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安市法院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修复激励。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屏蔽其失信名单、缩短失信时限、解除消费限制。
目前,福安市法院已对88名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促进42人履行还款义务,26人达成还款意向,累计到位金额56.9万元,效果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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