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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放高利贷 宣州八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11-17 15:18:29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等八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涉案的八名被告人根据不同罪责,依法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钟某和钱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小额贷款”。2015年1月7日,钟某登记成立宣城市通达寄卖行(以下简称通达寄卖行)。钟某承担该寄卖行的房租和日常开支,全面负责该寄卖行的经营管理,贷款的前期评估、审查、额度确定、发放、利息收取、帐目记录、利益分配、贷款催收等,被告人闵某、江某、陈某参与出资放贷、上门家访、办理抵押、房产过户、办理公证、GPS安装、“索债”等,被告人钟某鹏参与办理抵押、放款转账等,被告人王某参与出资放贷、二手车收购等。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钟某、樊某合伙登记成立宣城市宣州区信车达寄卖行(以下简称信车达寄卖行)。被告人钟某、樊某共同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唐某负责店内前台接待、放贷、收款等,被告人江某负责GPS安装,并与樊某负责上门家访、"索债"等。另,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1日登记成立宣城市国顺寄卖行(以下简称国顺寄卖行),实施放贷等。

  在通达、信车达寄卖行经营期间,形成了以被告人钟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闵某、江某、樊某、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实施车贷和房贷非法高利放贷业务,通过虚假宣传、同行推荐等方式,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诱使各类急需资金的被害人向寄卖行“借款”,并对被害人的房产、车辆等财物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后由“家访”人员到被害人家中拍照确认,登记家庭地址,以此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待房产、车辆“抵押”后,再办理委托公证,意图在被害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由委托代理人处置“抵押”财产,并短时间内与被害人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单方单份空白合同,再以行业规矩、店内规定等为由,强行扣除“砍头息”、“保证金”、“服务费”、“GPS安装费”等各项费用,实际给付被害人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但被害人仍需要按照合同金额偿还“本息”。被害人若出现逾期、无力偿还等情形,被告人便将被害人介绍给其他寄卖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以“转单平账”的方式,垒高被害人“债务”;或上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索债”;或私自将被害人“抵押”车辆开走并藏匿,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或以“黑头车”的方式变卖;或逼迫被害人低价出售房产,甚至利用委托公证“代理人权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抵押”房产过户,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该集团成立后,共实施了诈骗犯罪12起、敲诈勒索犯罪7起。另,被告人陈某单独实施诈骗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被告人江某单独实施诈骗犯罪1起。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钟某等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综合八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州法院将继续聚焦“六清”行动目标,精准加压发力,不断提升审判质效,继续强力攻坚,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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