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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取“保护费”“管理费” 隆林6被告人受审
作者:黄彩玲 发布时间:2020-10-26 15:17:46
![]() 6被告人出庭受审。 10月23日下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军等6被告人因强行索取“保护费”“管理费”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该案由隆林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党组成员、副院长梁绍山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害人杨某光和王某艺合伙,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新华村海子屯的村民签订协议,租用该屯滑石板(地名)公路坎上的荒山开采方解石,共设立两个采石点,相距约三百米,为新华村干坝屯采石点、新华村海子屯采石点。2014年底,因经营不善,后王某艺退股,杨某光将干坝屯采石点转包给被害人唐某波,将海子屯采石点先后与曾某发、陈某兵合伙经营,直至案发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2019年杨某光因非法采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被害人杨某光经营的采石场属于非法采矿,被告人陈某军、郭某等人知晓情况后,以被告人陈某军为首,被告人郭某、韦某叶、曾某德、秦某林、黄某鸿等人为成员,自2014年底开始,经常纠集在一起,手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多次到上述两个采石点向杨某光等人强行索取“保护费”、“管理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军、郭某、韦某叶、曾某德、秦某林、黄某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被告人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集团,是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由于该案被告人及涉及的犯罪事实较多,证据比较繁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为贯彻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隆林法院提前对相关场所进行专业防疫消毒,所有被告人着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等防护设备参加庭审,参与旁听人员一律做好体温检测登记,确保庭审秩序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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