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强、吴某华、应某彬、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县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强、吴某华、应某彬、陈某经共谋,参加国投房产店面租赁权拍卖会。在拍卖会现场外,杨某强、吴某华、陈某等人以哄抬竞价为要挟,以放弃竞拍为条件,向原承租户张某兰等竞买人索要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茶水费”。张某兰等八名被害人为避免竞价被恶意哄抬,被迫向杨某强等人交付钱款。在竞拍过程中,杨某强、应某彬等人因原承租户付某敏未给“茶水费”,遂举牌哄抬竞价,致使竞价被恶意抬高650元。案发当日,杨某强、吴某华、应某彬、陈某等人从被害人处索取财物共计2.48万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强、吴某华、应某彬、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哄抬竞价为要挟,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本案案情并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强、吴某华、应某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