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殴打狱友勒索钱物 威海一“狱霸”刑期未满又添新罪
作者:邹慧   发布时间:2019-07-22 10:21:58


  近日,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监管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服刑期间多次对狱友进行体罚、勒索,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自2011年起,被告人胡某先后因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累计获刑10余年。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胡某利用担任所在监狱某班组长、掌管车间干活记分的职务之便,长期使用自制的“鞭子”及钢尺等,对其管理的班组成员10余人进行体罚、殴打,导致多名被害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以上人员慑于胡某的权势,或害怕被报复等,不敢举报,不敢反抗。

  胡某服刑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多名班组成员进行威胁、恐吓,要求被害人联络自己亲属将钱财转到监狱外胡某父亲账户,通过该方式对3名被害人敲诈勒索1.75万元,并勒索1名被害人蛋白粉2盒、茶叶1斤、玉溪软包香烟10条。

  2018年4月,刑满释放人员通过信件向胡某所在监狱进行举报。监狱经初步调查,发现胡某存在殴打多名服刑人员和索要服刑人员财物的严重情节,于同年7月对胡某进行立案侦查。胡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对其行为进行辩解,认为不构成犯罪,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侦查机关追回的赃款1.09万元已依法移送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自愿按蛋白粉、茶叶及香烟的购买价,代胡某退赔、退缴违法所得1.0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被判处刑罚、被强制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敲诈勒索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1年7个月零24日,罚金1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1万元。依法追回的赃款1.09万元及被告人亲属退赔的违法所得1.011万元,法院将依法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9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