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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了!直播打赏花费23万余元,这钱能退吗?
作者:徐东舰 常翠娟   发布时间:2020-12-03 11:32:20


  “双击666”、“感谢老铁送的火箭”、“把守护打在公屏上”……这些直播场里的术语相信喜欢观看网络直播的“老铁们”不会陌生。近年来,网络直播已经成为现代人获取资讯、丰富精神生活的重要途径。很多人在享受主播带来的欢乐之余,也会选择通过打赏、刷礼物等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主播的喜爱与支持。但打赏有风险,刷礼需谨慎!

  2019年7月,赵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了女孩刘某,得知刘某在某直播平台做主播后,赵先生便通过线下送礼物、线上直播打赏的方式获取刘某的好感。刘某在做打榜任务时,也会通过微信喊话赵先生来帮忙。赵先生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给刘某刷礼物为其直播打榜提升人气,仅4个月的时间,就花费了23万余元。为博红颜一笑,他不仅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透支信用卡、借呗等欠下了10万余元的债务。债台高筑及之后的索爱无果让赵先生悔不当初,在向刘某索回打赏金未果后,便以刘某侵犯其物权为由,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赵先生能够要回自己的打赏金吗?

  山东威海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刘某进行直播过程中,赵先生给其点赞、打赏系自愿行为,赵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行为的后果,并不存在刘某侵害其物权的事实。另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刘某从事的主播活动。因此,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观众以打赏的方式向主播赠与金钱,同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的,属于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在赠与过程中,赠与标的物为金钱的,赠与人将金钱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后,赠与合同便已经履行完毕。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其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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