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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公开宣判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作者:张娅 雷琴   发布时间:2021-03-02 14:09:19


庭审现场。

  2021年3月1日,正值《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之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瑞昌市人民院第二审判庭对被告人方某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方某等十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同时责令十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共计13.7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九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瑞昌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九江两级法院、检察院等2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驾驶被告人江某海、鲍某华提供的四条渔船,使用双船拖网的方式在长江彭泽段、湖口段水域捕捞长江野生鱼类,并将捕捞的鱼以低价卖给被告人江某海、鲍某华的鱼行。截至2019年12月25日,除去日常开支,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共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江某海、鲍某华将上述收购的野生鱼类对外出售,共获利1.7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根等八被告人三次在长江八里江段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类,后于2019年12月26日被现场查获,并被当场扣押野生鲶鱼9条共58.3斤以及渔网2张。经认定,查获的野生鲶鱼价值932.8元。

  九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瑞昌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唐某胎、张某保、唐某羽、唐某根、张某萍、鲁某远、张某琴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获利十二万余元,且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五百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江某海、鲍某华与被告人唐某根等人事先通谋,提供四条渔船给被告人唐某根等人在长江上非法捕捞水产品,且低价收购被告人唐某根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对外出售获利,二被告人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论处。上诉人方某、唐某根提出其并未发现资源保护区标识系误闯保护区的上诉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提出的家庭情况及身体情况不属于从轻处罚的事由,故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十被告人均认罪悔罪。随后,九江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瑞昌市法院、瑞昌市检察院、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及本案部分被告人,在长江江西狗头矶段开展增殖放流生态司法修复活动,向长江投放五万尾“冬片”鱼苗,尽快弥补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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