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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助力“限塑”再“加速”
作者:黄静怡    发布时间:2021-03-30 16:06:01


江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农资、零售及餐饮等商户塑料制品销售及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检查。

  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与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单位,共同举行了江州区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座谈会。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限塑令”)的相关规定,加强辖区内“白色污染”的防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江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农资、零售及餐饮等商户塑料制品销售及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辖区内仍有部分商户存在销售或使用截至2020年底已经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违规塑料制品的情形,如江州区部分饮品店、餐饮堂食服务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或一次性塑料餐具,部分日杂店、农资店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或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情况,江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沟通交流,由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召开了江州区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达成共识,“塑料污染”防治涉及行业多、监管面广,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江州区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协调合作,形成江州区“限塑令”监督综合治理体系,各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江州区塑料污染治理新局面。

  会后,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还与相关塑料污染治理职能部门开展了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进一步落实推动“限塑令”具体措施,以公益诉讼之力让“限塑”再“加速”。

  链接:“限塑令”都限制了哪些塑料制品?

  2020年1月16日,明确规定:到2020年底,禁限以下塑料制品:1、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2、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3、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4、一次性塑料棉签;5、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6、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7、不可降解塑料袋;8、一次性塑料餐具;9、一次性塑料吸管。

  塑料制品会对环境造成怎样的污染?

  我们通常所说的“白色污染”指的就是不可降解塑料污染。不可降解塑料是指在土壤等自然环境下很难自行分解腐烂的塑料制品。这类塑料会长期存在于土壤等自然环境中,破坏土壤生态系统,对环境造成难以消除的长期污染。

  塑料制品方便又实用,“限塑”了怎么办?

  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我们应当主动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或者使用更加环保的替代品,而且“限塑”不是一刀切,符合相关规定的塑料制品还是能使用的。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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