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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获刑
作者:梁维   发布时间:2021-09-10 16:06:00


  近日,广西荔浦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市首例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二被告人均因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及未出卖服装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熊某森和熊某元是父子关系。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二被告人在市面上看到有人卖制式军服,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二人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联系到了贩卖武装部队制式军服的钟某英,在与钟某英谈好进货价格后,二人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钟某英支付了15笔款共计46179元,用于大量购进07武警士兵春秋常服裤子、07陆军士兵春秋常服裤子、07陆军士兵春秋常服上衣、07陆军长袖夏常服上衣及迷彩服等带有标志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其后,两人将所购进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在贵州省、广西玉林市、阳朔县、平乐县及荔浦市等地进行非法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

  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熊某森、熊某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内扣留其违法所得5600元,同时缴获未卖出的制式服装111件。经鉴定,缴获服装均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森、熊某元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获利2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二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配饰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侵害了武装部队正常管理活动和荣誉,是一种严重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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