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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失火毁林公益诉讼案
作者:陆露 张磊   发布时间:2021-08-25 15:54:20


庭审现场。

  “被告人龙某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其破坏生态资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2021年8月24日起三年内对毁坏的林地植树1000株,且存活率达80%以上……”2021年8月24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龙某生来到马山村“翻沟岭”山场,在自家林地半山腰处,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之前砍伐后留下的杉树树枝点燃,后因起风火势难以控制,导致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共12.3890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8270公顷。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龙某生涉嫌失火罪一案在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庭上,龙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环节,龙某生对自己的过失给村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表示诚恳地道歉,并承诺通过植树来补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生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民事责任,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帮教措施,可以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不具有进行生态修复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且该生态修复需要资金较大,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当庭承诺,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临桂区法院工作人员会同公诉机关,一起来到临桂镇独峰村委会见证被告人将道歉信、承诺书在村委公告栏处进行张贴公示,希望被告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引以为鉴,同时请村委干部对被告人今后植树护林情况进行监督,引导村民增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最终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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