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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卡 鹤庆四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1-09-22 14:37:26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他人及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致使多人受到电信诈骗,财产受损,四被告人最终自食其果。9月18日上午,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自某某、褚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利益,将自己或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及U盾(K宝),提供给犯罪分子,帮助支付结算,从中获利5000—20000余元不等。

  经审理后,鹤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四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二年,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手机、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对未退缴的依法予以追缴。

  庭审结束后,鹤庆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有乾对之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杨某某宣布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场对被告人杨某某执行逮捕。

  该案属鹤庆县首例涉及网络犯罪案件。为有力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加大对预防网络犯罪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级机关干部职工代表、各乡镇党委政法委员、云鹤镇及草海镇部分群众代表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为切实做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防范网络诈骗意识,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案件侦办人员还对旁听群众开展了防诈骗宣传活动,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辨识骗局,提高防骗、识骗、拒骗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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