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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作者:张昊   发布时间:2021-09-30 09:50:12


  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批6件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立足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解民忧、破难题常态化;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与加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监督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2018年7月,山东某包装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经调解向受害人赔偿100万元。山东省某县安监局对该公司及负责人魏某分别处以罚款,同意延期至次年3月30日前缴纳罚款。

  2019年3月,公司及魏某因经济困难再次提出延期请求,经协调同意延期至7月31日前缴纳,但未出具书面意见。4月30日,包装公司缴纳10万元罚款。

  2019年7月12日,县应急局(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并入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包装公司未及时全额缴纳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对包装公司及魏某分别作出35万元、4.68万元加处罚款决定。

  经催告,县应急局向县法院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原处罚款剩余部分和加处罚款,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其间,包装公司及魏某对原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多次向两级行政机关提出异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包装公司、魏某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多次与争议双方沟通,双方对加处罚款是否适当等存在重大分歧。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县检察院组织了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加处罚款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纠正。县检察院向县应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加处罚款决定,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建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县检察院建议包装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重视安全生产。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法院撤销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县应急局撤销了加处罚款决定,表示进一步规范执法。

  【指导意义】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活动,应当审查准予执行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发现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说法明理重事实解企业心结

  2017年5月,重庆某防火材料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提供防火卷帘门购销合同,由防火材料公司负责安装调试。材料公司职工程某到现场安装调试时,某设计公司职工按动卷帘门起升按钮,导致程某卷入卷帘门死亡。

  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依规定责令建设公司停止施工并处罚款。某区安监局对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监理公司经理分别处以罚款。材料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安监局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材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安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该公司又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材料公司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由副检察长承办此案。

  检察机关阅卷审查、调查核实查明,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面对承办检察官,冯某坚持认为行政处罚不公。此案涉民营企业和多方责任,且当事人始终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与承办检察官共同接待当事人。

  最高检领导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对材料公司、建设公司、监理方都作了处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站在民营企业长远发展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说法理、谈情理、讲道理;同时表示,检察机关对于涉民企案件格外重视,依法平等保护;针对材料公司反映的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可在深入调查核实后提出检察建议。

  经最高检释法说理,冯某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提出意见,撤回监督申请。本案行政争议成功化解。

  【指导意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解心结、释法结,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监督的公正性、透明度。

  明晰法规文件推进系统治理

  2013年,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魏某等人所在的某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山西某房地产公司负责该项目,回迁安置过程中,该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

  魏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查处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该局在查处案件时,认为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不明确,遂向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请示。市人民政府提出协调处理指导意见,未给出明确答复。该局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后,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魏某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发展和改革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职。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展和改革局立案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案件仍在办理尚未作出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魏某等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魏某等又提出再审申请,未获法院支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魏某等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检察院认为,发展和改革局未作出处理决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此后,双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表达和解意愿,鉴于魏某等实质诉求是退还初装费,赢得诉讼后仍需主张权利;小区还有189户有同类问题,山西省检察院在与法院沟通后,决定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山西省检察院邀请相关部门沟通后,形成“承建方(房地产公司)收费无依据”的一致意见。随后,山西省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促成房地产公司与魏某等签订和解协议。行政主管部门充分了解法律政策及安置户权益受损后,对同情况住户参照协议进行保障。房地产公司将费用退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后,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及时实现申请人和维护同等情况未起诉的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抗诉后可继续推动行政争议化解,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为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推进系统治理。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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