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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原副县长卢阳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12-30 15:44:37


  2021年12月30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副县长卢阳犯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卢阳利用其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分管扶贫、水利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4次收受个体商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0.6万元。

  案发后,卢阳供述收受贿赂的情况,且主动供述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大化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为18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卢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卢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卢阳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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