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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代理店老板窃取客户信息获取佣金领刑又受罚
作者:刘黎明 张梦阳   发布时间:2022-02-18 14:20:47


  2022年2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当庭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3个月和罚金4000元的刑罚,并被要求在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道歉。

  被告人张某在孟村县辛店镇经营某通讯部,代理电信部门通讯业务服务。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在给受害人李某办理业务过程中,在受害人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某群提供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以此非法获取佣金3191.24元。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经孟村县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2年1月5日,孟村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向孟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对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孟村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村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孟村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通过赠送小礼品的方式,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受害人李某允许,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受害人李某的公民个人信息以1-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共非法获利3191.24元。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村法院刑事审判庭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当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道歉。(已履行)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承担3191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款已缴纳);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 张某限期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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