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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相机非“行货” 法院判商家三倍赔偿
作者:吴克云   发布时间:2022-03-08 10:02:31


  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相机,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与网页上描述不符,消费者遂起诉商家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8日,卢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黄某经营的数码店有佳能77D高清单反数码相机,其宣传页注明行货、正品,便通过平台购买了一台,备注注明行货、正品,并支付货款6520元。收货后,卢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收到的商品不是国行且对发票的真实性产生异议,于是要求卖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卢某以商品非原装产品和假冒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黄某退还货款并按照售价的10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商家黄某销售的案涉商品,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黄某在数码店铺上宣传其销售的产品为【全新正品】Canon/佳能77D高清单反数码相机国行77D,卢某下单时亦明确表示需要购买国行,但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卢某从黄某处所购的相机机身和镜头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相机电池及充电器为假冒产品,故认定黄某销售的案涉商品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黄某向原告卢某退还货款652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19560元。案件审结后,双方均对案件判决无异议,黄某已履行全部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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