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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绝明火 文明祭祀表哀思
作者:尹庆元   发布时间:2022-04-06 14:57:01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转眼间,又到清明节。这几天受寒潮影响,云南鹤庆出现了短暂的雨雪天气,这些因素会降低森林火灾的发生概率,但并不代表就能放松警惕。祭祖引发山火,或面临“牢狱之灾”。鹤庆县人民法院整理了近年来审理的五起因上坟引发的火灾案例,以期用身边人的案件为大家敲响警钟——杜绝明火,文明祭祀。

  案件一:兄弟情深,香烟祭奠引山火被判刑

  2012年4月2日中午12时许,郑某某和妻子到云鹤镇西山坟坝二道槽给母亲上坟。在上完母亲的坟后,郑某某又独自一人到其兄弟的坟上祭奠并点燃了一支烟插在坟头上,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林地属金墩乡和邑村委会1林班6、7、9小班,权属为集体所有,树种为云南松、圆柏,过火面积910亩,受害面积90亩,直接经济损失3.39万元。火灾发生后,郑某某积极参与扑救并就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

  经审理,鹤庆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二:古稀老汉祭祖火烧山场

  2014年4月15日,73岁的赵某某到鹤庆县龙开口镇大箐村委会北坡村“横山”山场自家的坟地上坟,期间,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发生地为龙开口镇大箐村委会北坡村“横山”山场,属龙开口镇大箐村委会北坡村集体所有。火灾地类为公益林地,有活立木蓄积,过火有林地面积323亩,造成经济损失合计64580.00元。

  经审理,鹤庆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祭祀烧“元宝”引山火,花甲老人被判刑

  2018年4月1日10时30分许,65岁的张某某(女)在鹤庆县云鹤镇红军长征过鹤庆纪念碑以西的“万坨山”山场上坟过程中,在“朱氏”山神前石头堆边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祭祀的金银纸元宝时,因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风将纸元宝吹飞引燃旁边的茅草、灌木丛等可燃物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371.235亩,其中生态公益林830.609亩,商品林540.626亩;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5616.059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与失火林地林木所有人云鹤镇秀邑村委会达成协议,自愿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206.18元,出具悔过书,承诺在2019年自愿无偿参与村委会护林防火和生态保护工作,林地林木所有人云鹤镇秀邑村委会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经审理,鹤庆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四:古稀老妇上坟不慎引火被判刑

  2018年4月3日,71岁的杨某某在鹤庆县辛屯镇新村村委会士庄村西面山场自家坟地上坟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97.476亩,经济损失255152.52元。

  经审理,鹤庆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五:祭祀烧纸钱,一男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2019年2月5日13时许,范某某与其家人到鹤庆县草海镇新华村委会西山上坟。祭祀期间,范某某烧纸钱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现场位于鹤庆县草海镇新华村西面(即草海镇22林班9、10、11小班)的范围内,过火总面积50.7611h㎡,地类为灌木林地,优势树种为小石积,林种为薪炭林,造成林木损失17.67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5.33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2.34万元。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叫其女儿向火警报警,其在现场积极扑火直致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草海镇新华村委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33万元。

  经审理,鹤庆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温馨提示:

  清明祭扫,缅怀先祖,遥寄哀思,外在的仪式需要,更重要的是内心的爱与思念。请时刻牢记防火,切勿“引火烧身”。让我们一起以实际行动弘扬绿色祭扫之风,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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