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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发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三周年典型案例
作者:张晨 陈阿妍   发布时间:2022-04-24 14:15:03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三周年典型案例。2019年5月,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鼎城区人民法院全面施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受理来自武陵区、桃源县、汉寿县、澧县四个区县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高某某诉A地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要求A地住建局对刘某某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法定职责一案,A地法院于2018年9月判决住建局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19年8月,高某某申请A地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送达对刘某某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文书。2019年11月,自然资源局回复高某某,称住建局已于2018年12月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职责已履行完毕,自然资源局当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启动撤销程序。2019年12月,高某某向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以下信息: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决定书的处理文件。自然资源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人刘某某的权利为由拒绝。高某某不服,诉至鼎城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鼎城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对A地住建局是否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相应职责等信息具有知情权,即具有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本案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政府信息是由被告A地自然资源局作出,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住建局作出,但住建局关于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权现已由被告承继,被告在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也从住建局处获取了该处罚决定书,作为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应依法尽可能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方式进行公开,及时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鼎城法院判决被告A地自然资源局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高某某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非所有涉及第三人的政府信息均属于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只有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才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本案中涉及的因公民违建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并不涉及个人隐私,且行政处罚兼具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双重功能,应当坚持公开为主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个人隐私”的概念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设置障碍。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限期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

  彭某某诉A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系A地A区卫生管理所职工,任三班班长。2018年12月30日下午,卫生所所长要求各班班长于次日7点之前,召集班员在重要地段铲雪。2018年12月31日6时左右,原告同事黄某某在当地汽车总站附近看见原告,当日7时,原告在微信群中称自己在汽车总站,并调度班员前来集合。当日7时左右,黄某某看见原告摔倒,位置靠近汽车总站出口。7时48分,原告朋友谷某某帮其拨打120电话呼叫急救。2019年1月,第三人A区环卫处向被告A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3月5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是上班途中摔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起诉至鼎城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鼎城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工作时间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指企业明确规定的上班至下班时间段,还应包括企业当班组长、班长或者某项具体工作负责人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工作的时间。原告按所长通知要求7点之前召集班员在重要地段铲雪,由此可知2018年12月31日7点前也属于彭某某的上班时间。且原告同事黄某某称在当天6时左右看见原告在汽车总站巡查,故彭某某已于当日6时左右进入了工作状态。因此,被告认定原告7时许摔倒受伤属于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关于工作场所。原告彭某某的工作职责需要对三班清扫路段进行巡查、督导,若其摔倒路段在三班工作区域内,即属于原告的工作场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被告人社局承担着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两名证人的证言在关于原告摔倒的地点上存在出入,被告虽然进行了询问,但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直接采信了对原告工伤认定不利的证人证言,认定原告摔倒的地点不属于原告的工作场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鼎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A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应当结合具体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三工”要素进行综合认定。因此,将极端天气临时加班工作时间受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予以保障,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另,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本案中,法院没有直接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而是要求被告对涉案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相应处理,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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