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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宿宾馆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宾馆赔偿?
作者:刘日进   发布时间:2022-05-07 14:44:37


  在宾馆等经营场所摔跤受伤,经营场所是否一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一起消费者与宾馆之间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

  某日夜晚,小张到宾馆住宿,于当晚11时左右进入淋浴房洗澡,洗完澡在穿衣服时不慎摔倒,致左髋部着地,小张当即感到左髋部持续锐痛,无法站立,不能行走,便立即联系宾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立即为其购买药膏。经一夜休息后小张感觉疼痛状况仍无好转,宾馆大堂经理遂呼叫120,并随同小张一同至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张伤情为左侧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在住院期间行左侧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而后经司法鉴定,小张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小张就赔偿事项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经营者,宾馆已经履行了包括:1.在卫生间内洗漱台上贴有防滑警示标志;2.在房间内有特别提醒;3.在卫生间内配备有防滑地巾、防滑拖鞋、防滑垫;4.在得知小张摔跤后立即为小张购买药膏、呼叫120、并随同小张一同至医院治疗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生活经验,在湿滑的地面站立穿长裤容易因重心不稳导致摔跤。原告小张作为单位销售员经常出差应该对各注意事项有较充足的了解,而其在洗完澡后,仍然在湿滑的浴室内穿长裤而导致自己摔伤,系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并非宾馆的设施缺陷和未尽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非典型案例,提醒我们,各类经营场所应当做好防滑防摔等警示标识,完善相应设施做好危险预防,而消费者亦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人身权和财产权。经营者在服务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与风险控制力相平衡,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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