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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以恢复性司法实践护卫瑶乡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2-06-06 14:40:42


放生鱼苗。
庭审现场。

  6月2日,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系列活动,通过巡回审判、投放鱼苗、法治宣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护航恭城生态绿色发展。

  将法庭搬到茶江边

  上午9点30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在恭城茶江边的水上乐园公开开庭审理。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文清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戴拥军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邀请了政法委、纪委、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领导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40余人到场监督,多家媒体进行现场报道。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系广西境内内陆水域禁渔期。

  2022年4月14日晚上19时,被告人陈某将禁用渔具地笼放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茶江河某河段捕鱼,次日早上6时,其将地笼拿上岸时被恭城瑶族自治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了非法捕捞的各种鱼类。

  2022年5月18日20时30分至40分,被告人周某使用电鱼枪等禁用渔具,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河某河段电鱼,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嘉会派出所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非法捕捞的各种鱼类。 

  二被告人分别出资人民币3000元,购买鱼苗,修复生态。

  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该条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人陈某、周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周某均主动出资人民币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管制六个月。

  二被告人对上述判决当场表示没有异议,服从判决。

  放生鱼苗4万尾

  庭审结束后,该院与县农业农村局、政法委、纪委、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在茶江边放生鱼苗,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暨打击非法捕捞生态补偿修复活动。此次活动放生禾花鲤、鲫鱼、鲤鱼等鱼苗4万尾,为增殖渔业资源修护生态起到了积极作用。

  恭城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与生态修复无缝连接,通过“增殖流放”机制、“补植复绿”等方式践行恢复性生态司法理念。近三年来,在辖区河段共计投放鱼苗89.6万尾,补植复绿面积达500余亩,常态化回访共计37次,形成了“审判+修复+监督”生态司法模式,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现场普法

  活动最后,该院在现场进行环保法律知识宣讲、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动员广大群众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法院干警们一边发放宣传册,一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现场的群众讲解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耐心回答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宣传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高了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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