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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孩小区景观河内溺亡,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作者:穆童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1:26


  守护青少年儿童安全,为儿童健康成长构筑最严密的安全防线,这既是每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的这个案例,也是为了提醒大家在暑假期间进一步防范溺水事故,保护青少年儿健康成长。

  事发:6岁孩子溺亡,父母起诉开发商、物业及保险公司

  2021年12月的一天上午,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的6岁男孩小雨,在小区内的景观河边玩耍时不慎滑落水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其父母刘先生和高女士认为,小区景观河水体深度超过1.5米,但河道并未设置栏杆等防护设施,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规划设计上有缺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发当天水域周围无人值班、巡逻、劝导、监管,导致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员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施救,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险公司作为物业公司购买的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刘先生和高女士夫妇以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2000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小区景观河设计在施工前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其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应当负责。

  物业公司认为,原告二人作为小雨的监护人,让孩子独自在小区内玩耍,导致孩子钻过绿化带,跨越景观石中的阻拦网,到达景观河南岸坡道滑落至景观河中溺亡。且事故发生时间为上午10点,原告及家属下午16点才至被告处询问,没有履行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景观河河道边建有密集的绿化带,且沿河多处醒目位置张贴、树立警示牌,提醒小区业主“水深危险、请勿嬉水”。小区保安按时进行巡逻,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并且在事发后,小区保安立即进行了搜救,公司已完全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即使有责任,公司购买有公众责任险,如涉及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辩称,被告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此事没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物业担责60%,开发商担责20%,监护人担责20%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发出警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出具的事发录像和现场照片,可以认定涉案景观河河道两岸未安装和设置必要的防止行人跌入河道的防护装置,原岸边不远处防止行人靠近河道设置的绿化带阻挡也客观存在缺口、可通行。事发时小雨通过景观河大桥桥头绿化空隙进入南岸,在返回过程中落入河道溺水身亡。因此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公共设施景观河的设计和建造者,未在河道岸边设计和安装足以防止行人落水的必要安全设施,应当预测到而未预测到这种状况会给涉案小区常住居民(特别是儿童)带来危险,故被告房地产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过错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者,因事发景观河道岸边阻挡通行的绿化带存在缺口并可自由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未实施的过失行为是导致此次溺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物业公司应承担60%的主要过错责任。因被告物业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此次事故属于双方约定的险种且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和限额内,故物业公司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原告作为小雨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起到必要的教育、引导以及提示孩子牢记在小区内禁止活动的地点和事项,但考虑到小雨已经年满6周岁,日常在自家楼下相对熟悉的公共区域内独自玩耍亦符合常理,故二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刘先生、高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55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高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4965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溺水事件时有发生,溺水已成为中国青少年和儿童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预防溺亡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懈怠。本案中,涉案小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在景观河道外侧加装铁制护网,为居民生命安全再加了一道防护。暑假来临,很多孩子都喜欢去游泳、戏水清凉一“夏”,溺水事故也进入易发期、高发期。承办法官黄国华提醒广大家长,为避免发生事故,作为家长,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职责,既要陪伴、看管,还要教育、保护,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应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出行、活动,以免发生悲剧。同时,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安全警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安全,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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