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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欠款却再次起诉,构成虚假诉讼吗?
作者:李广    发布时间:2022-07-19 14:52:4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发文,要求构建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整治机制。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坚持把虚假诉讼整治工作作为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多措并举,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提供司法助力。

  近年来,虚假诉讼的案由分布日趋广泛,作为民商事诉讼中数量最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也是虚假诉讼整治的重点领域。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林州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4件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力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例一  原告在他人签名的便笺上自行书写欠款数额提起诉讼,罚款1000元。

  基本案情:原告吕某某在诉他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吕某某为了索要报酬,在他人签名的便笺上自行书写欠款数额提起诉讼。虽然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属实,但对有争议的报酬数额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他人签名的便笺上自行书写欠款数额,并以此主张对方欠款数额,属于伪造证据。

  处理结果:林州法院合涧法庭驳回原告吕某某诉讼请求,并给予罚款1000元。

  案例二 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借条上的签字,却提供本人虚假签字样本,罚款6000元。

  基本案情:在原告吕某生诉被告路某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借款事实均予以否认,并申请了笔迹鉴定,但移送的二次笔迹鉴定,均因被告提供的样本少、不充分被鉴定机构退回,不予受理。同时被告在样本和本案的签名与法院审理的被告其他案件中的被告签名明显不一致,借条上“路某增”的笔迹与被告在其他案件中的签名相似。因此原告借条主张的借款事实能够认定,对被告辩称借条不是被告所出具,被告未借过原告钱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理结果:林州法院合涧法庭支持了原告吕某生的诉讼请求,鉴于该案标的较小,给予被告路某增罚款6000元。

  案例三 被告故意改变自己签名的样式,提供虚假签名样本,罚款30000元。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路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路某周对借条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路某周提供的样本不足,被鉴定机构退回,导致无法鉴定。后在审理中发现路某周在法院还有其他诉讼,经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发现,路某周故意改变自己签名样式,向法院提供虚假的签名样本,路某周在本院其他诉讼中的签名与原告借条上的签名相似,而在本案中的签名与之前案件中的签名明显不同,系提供虚假样本进行鉴定。

  处理结果:林州法院合涧法庭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由于该案标的近50万元,给予被告路某周罚款30000元。

  案例四 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东诉被告路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存在多次经济往来,在第一次原告王某东诉被告路某峰偿还借款11.9万元的诉讼中,原告王某东对被告路某峰辩称偿还其借款的行为不予认可,并写明了路某峰所还款项为其他未起诉的欠款,其中包括2018年的一笔2万元欠款,并认可该2万元已还清。之后,原告王某东又起诉被告路某峰让其偿还2018年的那笔2万元借款。王某东在两起案件中作出明显自相矛盾的陈述,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原告王某东在明知2万元债务已经清偿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

  处理结果:林州法院合涧法庭驳回原告王某东的诉讼请求,并将王某东的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法官在此提醒:近几年,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或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逃避债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切不可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否则会适得其反,不仅目的不会达到,反而会触犯法律,轻则受到司法制裁,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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