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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法官助理养成模式探究
——以公务员序列法官助理为视角
作者:汪汉池   发布时间:2022-08-18 15:11:02


  引    言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自引进之初,便天然承载了服务于员额制改革的使命,这由法官助理的职能设计从事审判辅助工作观之,也可窥见一斑。故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只能是依附于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符合当前改革阶段对法官助理职能设计的要求。若从此角度来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法官助理的养成,混同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养成有其必然性。然而,早在最高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官助理符合条件后可以被优选为法官,换言之,法官助理不当仅具有审判辅助的“一元制”功能,还应当具备包含法官养成的“二元制”功能。只不过由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是在取消助理审判员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法官助理的首要职能是审判辅助,所以对法官助理的养成一直以审判辅助功能的养成为中心,对法官养成功能有所缺失。

  直至2014年,“四五”改革启动,法官助理需求剧增,全国各地法院通过公考大量招录法官助理,并明确指出,未来员额法官的遴选主要源于法官助理,随后在2019年,“五五”改革拉开帷幕,同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新修,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至此,法官助理的法官养成功能真正跃入公众视野,并受到了相应的重视。但是,受上述原因影响,现行的“一元制”法官助理养成模式终不能满足法官助理“二元制”功能的需求。

  对此,笔者作为一名通过公考招录的法官助理深有感触,故而想要以自身为第一视角,深度剖析当前实务中“一元制”法官助理养成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尝试论证对“二元制”法官助理养成模式的设想,以期为其提供有益探索。

  由于篇幅及能力所限,本文探讨的法官助理仅是指公务员序列的法官助理,未进入公务员序列的其他外聘型法官助理尚不具备法官养成的前提条件,而内生型法官助理有待改革消化,皆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全文共8157字)

  一、循名责实的境况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的养成主要通过两种模式,一是通过长期审书搭配、带教法官的工作结构形成的“学徒”式人才培养模式。这种模式下法官助理作为法律“学徒”跟随法官,寓学于行、学以致用,在工作中学习、交流、反馈,理论上可以使法官助理尽快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官。然而,实际上在2015年9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意见》)中,对法官助理基本职责的规定过于抽象,[ 才仁拉毛,黄昊:《留住法官的后备力量-论法官助理的分级定职》,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加之受当前立案登记制和员额制改革的影响,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书记员缺失,导致法官助理职责极易与书记员的职责交叉、覆盖,甚至混同,作为法律“学徒”的法官助理在日常工作中所学多是“一锅粥”式的审判辅助工作,对审判核心工作较少涉及。法官助理在入职初期,从学习书记员业务开始,代行书记员之职本是无可厚非,但不能就此将法官助理混同于书记员培养,否则“二元制”法官助理的养成将无从谈起。此外,即使法官助理履职边界清晰,各地法院都能够达到审、助、书的理想配置模式,法官助理再无需代行书记员之职,法官也可以集中精力对法官助理进行细致化教导,仍需考虑到个性问题,不是每一位法官都能够很好的起到带学作用,将优秀的个人经验转化为他人可以吸收的公众经验需要外化的过程与技巧,故而法官助理“学徒”式培养模式尚需优化。

  二是依托于各地法官学院的在职培训模式。法官助理制度目前虽处起步阶段,但各地法官学院积极从法官在职培训中汲取法官助理在职培训的“养分”,参照法官培训对法官助理培训进行有益探索。法官培训经过各地法官学院多年实践摸索,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操作模式,法官助理培训依托各地法官学院,以法官培训为蓝本,按照集中脱产的培训形式,短期内最大限度的在节约培训资源、发挥人力资源、利用司法资源的情况下,使法官助理得到快速提升,以适应当前审判辅助工作的需要。但是在最高院《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通知中只是将法官助理教育培训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混之一起,笼统描述,并无细化和针对,这也让法官助理在职培训相对于法官在职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而言,更像是一种入职培训,不分人员类别阶段、集中短期混同培训,在培训阶段、培训课程、培训方式等各个方面皆呈现准备不足之势,其所发挥的实际成效有待考察。

  上述两种模式均侧重于对“一元制”法官助理审判辅助功能的养成,而对“二元制”法官助理法官养成功能的设计基本缺位,这种缺位在司法改革的过渡阶段,由于内生型法官助理的大量存在,弊端并不会立刻凸显,但随着内生型法官助理存量的减少和消失,现行养成法官养成功能的弱势弊端将逐步显现,最终导致法官精英化难以为继。毕竟法官这一专业性极强的职业,绝不可能由未经专业养成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自然过渡。

  二、知易行难的价值考量

  (一)人力资源充分利用

  审判工作的核心是审判权,法官助理不具有审判权,其“二元制”养成模式中对审判辅助功能的养成,在我国法院当前人员结构下有助于提高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二元制”法官助理的养成,首先就应当集中在提高法官助理审判辅助工作成效上,以免职位设置流于形式。加强对法官助理“一元制”审判辅助功能的强化引导,确保法官助理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起到实质性作用,以此缓解人案矛盾,减轻法官压力的同时,也为优化法院人员结构作铺垫。

  (二)建设精英化法官队伍

  未来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二元制”养成模式中法官养成功能的优化,实际上也是对未来法官队伍的先行优化。“二元制”法官助理的养成,应当注重有意识的对其法官素质方面的养成,从低判断性事务过渡到有限审判权的尝试性行使,不断积累经验,获得成长,为法官队伍精英化建设打牢基础。

  三、随时制宜的前景展望

  (一)法律“学徒”渐进式培养模式优化

  法官助理不具有审判权,即使其具备法官养成功能,在未正式遴选为法官之前,仍需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在当前的学界和实务中并无争议。本文所探讨的“二元制”法官助理的养成非是要突破其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限定,而是要对审判辅助工作进行具体细化、科学分类,以便在此基础上,对法官助理作为法律“学徒”的渐进式培养路径进行优化。

  审判辅助工作根据重要程度可分为一般性审判辅助工作与核心性审判辅助工作。1.一般性审判辅助工作可细化为:纯技能性辅助工作、偏程序性辅助工作、偏实体性辅助工作。⑴纯技能性事务基本不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包括立案登记、审查诉讼费缴纳情况、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庭审记录、校对文书技术性问题、送达裁判文书、整卷归档等其他技能性工作;⑵偏程序性辅助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涉及,包括核对当事人信息、初审案件管辖、审核送达效力、办理保全、鉴定手续、组织庭前会议交换证据、校对文书程序适用问题等其他偏程序性工作;⑶偏实体性辅助工作要求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该类工作与前两类工作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对部分低判断性工作的处理,包括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管辖裁定、草拟庭前调解协议、撤诉裁定、保全裁定等文书、审核文书事实认定问题等其他偏实体性工作。2.核心性审判辅助工作,是指对部分判断性(裁量)工作的处理,其又分为低判断性工作与高判断性工作,低判断性工作在偏实体性辅助工作中有所涉及,而高判断性工作对法律专业素养有更高要求,包括组织调解、撰写调解书、梳理案件脉络、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草拟判决书,审核文书法律适用等其他实体性工作。

  基于以上的审判辅助工作分类,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可以分段规划如下:

  1.初阶培养阶段。此阶段的培养目标是法官助理能够顺利完成纯技能型辅助工作与偏程序性辅助工作,培养时间不宜过长,一般1年即可,纯技能型辅助工作基本不涉及法律知识,通过对有经验的书记员的观摩学习以及法官的具体指导等,在入职的前3个月应当掌握。尔后,集中精力掌握对偏程序性辅助工作的处理,偏程序辅助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有所要求,直接影响后续案件的实体处理,对其掌握的要求应高于纯技能性辅助工作,培养时间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并贯穿于法官助理的整个职业生涯。

  2.中阶培养阶段。此阶段的培养目标法官助理对偏实体性辅助工作的学习处理,培养时间以2年为宜。偏实体性辅助工作本身就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对法律素养有较高要求,狭义上的“导师—学徒”式的培养模式在此阶段正式形成。通过法官的言传身教,使法官助理在学习处理好偏实体性辅助工作的基础上,对法官行业有一定的具体了解,并对之后职业规划确定初步意向。[1]

  3.高阶养成阶段。此阶段的培养目标是法官助理对核心审判辅助工作的学习处理,培养时间至少需要2至3年及以上,并延续至之后的法官职业生涯。核心审判辅助工作的处理是对法官助理的高层次要求,区别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二元制”法官助理法官养成功能主要在此阶段。因而,此阶段的养成对象仅限定于经过前两个阶段培养,且有意于入额遴选成为法官的法官助理,对于这类法官助理的高阶养成,在经过2年的前述核心审判辅助工作的学习处理后,也可尝试性对其设立有限的审判权,例如学习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部分简易程序民、刑事案件、司法确认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等。以上案件无论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亦或是非诉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等,均属于风险可控型的案件,法官助理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审判工作的专业性与技巧性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以庭审中对当事人的提问为例,一般流程应当为拟好提纲-直接发问-步步紧逼-适当反问,但有经验的法官往往更加“敏锐”,总是能一针见血,直指问题核心,如何养成这种“敏锐”便需要法官助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不断摸索学习)。此外,这一阶段的法官助理养成还应当积极列席法官联席会议、案件研讨会等专业性较强的会议,既是区分于其他审判辅助审判人员,让法官助理对自己的专业性有认同感,也利于法官助理有更多的可能性学习其他员额法官的优秀个人经验,并内化于己。

  当然,“二元制”法官助理上述三阶段渐进式培养模式,若要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仅从技术层面设计远远不够,需要相应的制度衔接,包括不同阶段的履职边界、人员划分、遴选方法等,将在本文后续部分加以论述。

  (二)依托于法官学院的在职培训优化

  法官学院的在职培训需以区分人员分类为前提,唯有先行对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后,法官学院才能更有效果的对法官助理进行针对性培训。因此,各地法官应当充分利用人员分类管理系统,对各个年度的拟培训人员分类统计,将其他审判辅助人员(主指书记员)、员额法官、内生型法官助理、未入额审判员身份予以明确,促使法官助理成分单一化。

  1.分类别、分阶段培训。在上述人员分类基础上,各地法官学院根据法官助理的入职时间、拟任职年限、审执一线工作经历、能否入额及入额意愿等标准区分其应接受的针对性培训。以笔者所在省份通过公考招录的法官助理为例,其大多具有法学专业素养,任职服务年限一般为5年,除去特殊情况,入职后基本在审执一线从事工作,对此类法官助理的培训应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为1年,主要是对法官助理进行纯技能性、偏程序性审判辅助工作培训,以期能够尽快适应审判辅助岗位;中级阶段为2年,主要是对法官助理进行偏实体性审判辅助工作培训,着重提升法官助理区别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法律专业性;高级阶段为2年及以上,以培训未来法官储备力量为目标,可先行将预备法官培训课题分散融入到法官助理培训中,让法官助理能够以长足的时间消化吸收,为成为一名员额法官做好准备。[2]

  以上对法官助理分类别、分阶段的培训模式,各地法院因人员结构及素质的不同,难以做到整齐划一,但基本模式设计应当可以参考。

  2.集中短期培训结合长期“建档立卡”。集中短期培训是法官学院在职培训的主要形式,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已经成为相对成熟的操作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参训人员多且分散的培训具有组织管理优势,法官助理培训亦不例外。对法官助理各阶段的集中短期培训皆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师资队伍的建设。一直以来法官学院培训都是以同行教学为主,专职教学为辅,即在法官教学基础上辅以社会资源(包括高校、律所、研究机构等)的利用,故而对法官助理进行培训的主要师资人员仍就是兼职法官,这也是“学徒”制下法官助理培训的天然选择。不同的是,法官助理即使作为法官的后备力量,但仍旧不是法官,其岗位特性与法官尚有不同,除去兼职法官任师资人员外,应当合理增加经验丰富、业务优秀的法官助理充实师资队伍,以求与年轻的法官助理达成共鸣,传授的法律思维、经验和技巧更具针对性,易于受训法官助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课程的合理设置。对法官助理的培训课程设置应与前述三阶段培训节点相结合,在法官助理培训的前两个阶段主要设置常规课程,针对技能性事、程序性事务、部分实体性事务分类分阶设置课程;重点课程设计是在法官助理培训的第三个阶段,除参照预备法官培训设置理论课程外,可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主动的调整课程,尽量避免课程设置的僵化。

  目前来看,采用集中短期培训的模式,仅从法官助理的学习工作层面出发,能够使法官助理在短期内集中精力学习,提高培训成果的同时,最大可能的不耽搁到日常工作的处理。但是,此种短期、间断性培训,难以实现对法官助理长期、系统化养成,而司法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的培训需以不过度影响其主体工作为前提,长期脱产培训无疑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在长期且不脱产的培训主旨下,笔者考虑到引进长期建档指导的合理性,长期建档指导的核心是对每一位法官助理在入学法官学院之初实行“建档立卡”。各地法官学院需为本年度的法官助理培训人员进行初始学员编号(可参考“2101XXYY04”的编号模式,其中“21”代表入学年份2021年,“01”代表入学月份1月,“XX”代表法官助理入职时长为2年,“YY”代表阶段班次,“04”代表个人序号)并设置统一网站管理平台,学员通过初始编号登录网站平台,自我完善并上传个人信息,包括入职时长的填写与阶段班次的选择,依照上述编号模式自动生成完整的学员编号,例如学员入职时长2年,选择第3阶段班次,则学号生成为“2101020304”。同时,各地方法院配合当地法官学院,设置一名平台管理员,对本院学院信息进行管理整合并层层上报于相应的法官学院,此后学员在每年1月份在本法院的指导下皆有一次修改阶段班次代号的机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入职时间、培训年限及学员自身需求的变化),再由本法院向当地法官学院报备。

  完成对学员的“建档立卡”后,根据学员的个人信息,推送学员本阶段的培训必修课程,并进行阶段性线上自测,学员通过自测可对自身掌握本阶段培训课程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以此作为选择其他培训班次及课程的参考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学员根据自身需求及兴趣,在培训的同期阶段可选修一至两门其他相关课程,若欲选课程在平台尚未推出,通过平台互动表达意愿,由平台综合考量推出或链接其他平台课程;对于法律理论问题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等,学员间也可以通过平台互动交流,并在此问题超过一定热度时由平台聘请相应法官、专家讲解。

  长期“建档立卡”的构建设计,需以目前已经取得相当成效的智慧法院及网络学校建设为基础,如何进一步合理利用智慧法院、网络学校建设的经验成果,服务于法官学院培训教育,尤其是法官助理培训教育,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在此不做深入论述。

   四、落地生根的制度设想

  “学徒”式渐进养成模式与法官学院的在职培训,二者具有同质性,其三阶段的养成目标与时间节点基本一致,共同合力于“二元制”法官助理的养成。然十年育树百年育人,法官助理的养成非朝夕之事,实需经年累月,在此持续性养成过程中,随时间的推移,不同养成阶段对于法官助理的履职边界、人员划分、遴选路径的制度设计需要同步推进。[3]

  关于履职边界问题,理想模式下法官助理履职边界应当与其入职时间、养成阶段保持一致,入职第1年的法官助理属于初阶养成阶段,此时的法官助理尚属于书记员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履职边界多有交叉覆盖;入职2至3年的法官助理属于中阶养成阶段,主要履职偏程序性审判辅助工作,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避免出现书记员兼助理型法官助理,使法官助理不堪重负;入职4年以上的法官助理属于高阶养成阶段,除仍旧履职部分偏程序性审判辅助工作外,应当主要履职偏实体性的审判辅助工作,对于有意向遴选法官的法官助理重点以核心审判辅助工作履职为主,这类法官助理更接近于法官型法官助理。实践中,关于不同养成阶段的法官助理履职边界可基本类比上述界定,各地法院根据本院人员的实际情况,对法官助理的履职边界进行灵活调整,例如当书记员缺乏时,更多的分配中阶养成阶段法官助理承担初阶养成阶段的履职内容,但不同于以往的是,此种情况下法官助理的履职应当是短期内代为履行,而非长期性的履行本职工作。

  关于人员划分问题,根据三阶段的养成模式,法官助理等级应当与各个养成阶段一一对应,分为初阶法官助理、中阶法官助理、高阶法官助理,初阶法官助理在工作满一年后,由庭室领导、员额法官对其平时工作进行评价、法院年度考核,并组织统一考试,合格者可晋升为中阶法官助理,由此类推,中阶法官助理在工作满2年后,经过更为严格的评价、考核、准入考试后可差额晋升为高阶法官助理,高阶法官助理根据个人意愿在工作5年后,方有机会参加法官另选考试。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探讨三阶法官助理的人员划分主要是从“二元制”法官助理功能养成的角度出发,区别于法官助理职务序列中对初级助理、四级助理、三级助理、二级助理、一级助理的职级划分。

  关于遴选路径的问题,法官助理应否为法官的储备力量,虽然在新修《法官法》中有明确的肯定性规定,但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仍存在一定争议。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并非原生,而是借鉴于美国的“舶来品”,美国的法官主要从律师中产生,基本与法官助理无关,法官助理制度在美国自诞生之初,便只具有“一元制”的审判辅助功能,甚至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法官助理的概念,更无任何一个国家将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直接来源,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官助理也并非法官的储备力量。对此笔者并不认同,虽然早在2016年《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遴选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就已通过,但是受传统观念、体制壁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鲜有高校教师、专家教授、职业律师遴选为法官,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大量的法官将要从法官助理中产生,故而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相较于国外,除“一元制”审判辅助功能外,也承载了“二元制”法官养成功能,在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性选择。法官以预备法官培训为入职条件,但预备法官培训更像是法官的入职仪式,而非养成模式或考核方式,其弊端不言而喻,在不打破现有法官入职条件的前提下,将法官助理养成与预备法官培训形成对接,法官助理通过至少五年的养成,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预备法官的培训课题,远比预备法官短期突击培训更有成效,待法官助理有资格遴选法官时,参加员额考试自是水到渠成。

  结    语

  无论是“学徒”制渐进式培养模式,还是依托于法官学院的在职培训模式,皆是对“二元制”法官助理养成模式的有益探索,是故,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论述,以自身养成为第一视角,尝试性的为全国各地法院提供一个可推广、可复制的“二元制”法官助理养成模式,唯愿逐步实现法官助理制度的健全完善。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齐昌聪:《司法学徒制对法学教育的补充作用新探》,载《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10期。

  [2]李志增,李冰:《内生型塑造: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探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4期。

  [3]刘滢:《“分类智教”:法官助理教育培训的困境与出路》,载《公民与法:审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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