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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被人冒用信息担保贷款留下不良记录状告银行
作者:贾菲 张晓   发布时间:2022-08-30 14:49:26


  满心欢喜办理购房公积金贷款,却被告知征信报告有不良记录。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银行审查贷款手续不严,导致原告信息被他人冒用,造成原告无端产生不良征信记录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原告小刘是城固本地人,2010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县城居住工作生活至今。2021年初小刘打算购置一套商品房,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印个人征信,显示一切正常。2022年2月,小刘准备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再次到征信中心打印征信报告时,发现报告中出现了不良记录,显示小刘于2014年为案外人王某担保贷款,且已逾期6次。小刘随即到征信报告中显示的某银行城固县支行询问,银行人员向小刘出示了该笔贷款的资料,内有小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担保人栏中赫然出现了小刘的签名。小刘表示,他本人从未向任何人提供过担保,更不认识案外人王某,卷宗中担保人调查情况也与他本人完全不相符,他也从来未接到过银行催要借款的电话或信息。经过仔细核对,担保人处的签名也是他人代写,种种迹象表明他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担保贷款了。于是,小刘多次向某银行城固县支行反映,要求查明该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又向征信中心提交征信异议申请,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小刘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某银行城固县支行,要求确认该保证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并要求银行消除自己担保人的不良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银行因管理不严,在贷款审核方面发生疏漏,导致原告的信息被他人冒用,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的后果。经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及时督促银行,被告某银行城固县支行也认识到自身过错,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了更正资料,撤销了原告的担保责任,消除了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当庭撤回了起诉。被告某银行城固县支行也表示,今后将会加强监管,严格借款人及保证人资格审查,对储户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维护金融机构的良好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官提醒,在实际生活中,对个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在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办理与个人相关的业务,需要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或标明再次复印无效的字样,如不慎丢失,应当及时报警并补办,以防他人盗用,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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