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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人获刑!滕州法院宣判两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7-29 14:30:43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彰显了滕州法院依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依法维护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石某甲等20人犯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石某甲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并实际控制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设立电话购物平台。以上述三公司名义,由被告人张某负责培训人员,提供并修改话术,被告人管某某负责招收人员,被告人石某乙管理公司财务、采购物品及仓库发货等事务,被告人孔某某出资入股、参与分红,由被告人顾某某、朱某某等人组织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以推销收藏品、保健品、药品为幌子,虚夸物品价值,以免费赠送、中奖、代金券折抵现金等为噱头,骗取被害人财物。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诈骗金额共计820万余元。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甲、张某、管某某在诈骗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参与期间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管某某的作用轻于被告人石某甲,遂以被告人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孔某某、石某乙、顾某某、朱某某以出资入股、管理账户资金、诈骗物质采购、组织人员等方式参与实施诈骗活动,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三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其余被告人根据各自所涉犯罪数额和情节,被判处相应刑罚,对部分情节较轻、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等17人犯诈骗罪一案

  2019年3月至同年8月,石某某、张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为依托,形成了以石某某、张甲等人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某、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某某等16人为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团伙以推销收藏品为名,虚夸物品价值,以“免费赠送、中奖、代金券折抵现金”等为诱饵,按照既定话术,引诱缺乏收藏品专业知识的老年人购买,并谎称“藏品”具有数倍至数十倍的升值空间,甚至编造部分藏品因属于“一带一路”纪念品,国家鼓励购买等信息,使老年人误认为所购“藏品”物有所值甚至超值,从而诱使老年人购买。为打消老年人购买“藏品”后无从出售的顾虑,张某等人谎称升值后可以代为拍卖或者销售,甚至表示公司可以兜底回购。所得钱款均用于日常开支及个人消费。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等16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等1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三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对部分情节较轻、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被告人适用缓刑。

  滕州法院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坚持依法审判、追赃挽损和维护稳定同步推进。本案审理时间紧、任务重,承办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与政策制度督促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最终在宣判前依法追回涉案赃款133万余元,最大程度地挽回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

  目前,养老诈骗案件呈现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结构组织化、犯罪后果叠加化等特点。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强甄别,避免上当受骗。要警惕各类“挂靠拿工资”“代办社保”及“免费讲座”“免费体检”“低投入高回报”“保健品治百病”“低价旅游”“以房养老”等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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