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法警察配合强制执行工作制度机制研究
作者:牛奔   发布时间:2022-09-22 14:08:28


  论文提要:

   继2018年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1],确定了下一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思路,即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2],着力破解执行难点、补齐管理短板,强化综合治理、根源治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坚定不移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方向奋勇前进。然而由于我国执法环境日趋复杂,执行案件的数量增多,特别是在当前疫情环境下对经济活动的冲击,使得不少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矛盾,而对抗执法情况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又在基层人民法院产生了苗头,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发展,甚至还严重威胁到执行干警的生命安全,而司法警察部门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具有武装力量,其协助执行工作不仅能够增强执行干警力量,更可以凸显出国家法律的威慑力,有效推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当然在协助配合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协调不畅,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以及司法规范缺乏具体规定等一些问题,阻碍着司法警察更加高效协助执行工作。全文共4030字。

   主要创新观点: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具有武装力量,在协助配合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出法律的威慑力和攻坚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但在部分执行工作中并未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反而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和协调沟通问题导致工作不畅通。本文旨在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探索司法警察和执行部门协作新机制,对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进行完善,以达到当前执行环境下司法警察依托法律规定更好的完成协助执行工作任务。

  以下正文:

   2018年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格局初步形成。但是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这一问题依然突显,尤其是在目前疫情影响下,社会经济出现下行趋势,导致案件当事人履行能力受到影响。由案件衍生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执行环境复杂化开始凸显,类似强制腾房、查封、扣押以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等执行工作开展难度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不仅影响执行工作开展,也影响执行干警安全。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是各法院通行做法和重要的“执行手段”,在执行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警务部门和执行部门协调不畅、警队管理不到位、司法警察综合素质不一等原因导致司法警察在配合执行工作中存在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当前需要进一步加强两部门之间沟通,探索建立新的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优化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以本院为例,近三年来共计收案9780件,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案件多达5063件,参与司法拘留361次,强制腾房29次,集中执行活动37次,通过司法警察的协助执行,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且矛盾较大的案件。由此可见,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能有司法警察的协助配合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相同,都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隶属于审判机关,是维护法院安全和审判秩序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支力量[3]。

   对于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4],相关法律条款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法官参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定性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否可以作为执行员直接署名办理执行案件,亦未明确规定其完全不能作为执行员开展执行事务性工作。

   二、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的意义

   (一)维护法律权威,树立司法警察良好形象

   执行工作是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部门,拥有良好的警用装备,其威严的外在形象具有很强的威慑力,通过运用强制力参与执行工作,对一部分预谋躲避法院执行和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给予震慑,甚至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得大批疑难复杂、矛盾突出的案件得以顺利化解,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另外,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掌握了除警务保障方面的其它法律知识,使自身综合素质得以提升,更加符合专业化警队建设需求,同时也使得司法警察工作地位得到提高,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增强。

   (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执行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不仅能够缓解“人少”问题,其具有武装性质的震慑力也能够有效的在复杂案件中采取强制措施,使得案件能够快速执行。

   (三)保障执行干警安全,有效化解社会风险

  在执行工作中,阻挠、围攻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案件执行,还威胁到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司法警察的威严性具有一定震慑力,且具有强制措施实施权,能够保护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衍生出新的矛盾,司法警察的强制力保障能够有效防范执行工作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治理格局。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警察思想上不够重视

   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来完成,执行员是“主角”,处于主导地位,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便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的工作也经常被忽略,还有一部分执行法官也认为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保障干警生命安全而已,并没有将司法警察积极参与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故而导致部分司法警察认为自身本就可有可无,对执行工作存在着模棱两可的概念或者是偏执的观点,对执行工作中的“陪同”角色有抵触观念,对执行场所的现场环境条件疏于了解分析,也没有做好前期警务准备工作,没有真正的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致使部分执行工作开展并不顺畅。

   (二)协调沟通不到位导致执行工作运行不畅

   司法警察的从属地位会使得与执行法官沟通有顾虑,甚至不想去对分配的任务去做详细的了解,等着任务分配就行,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去了解案件情况。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是派驻制,有的还是需要用警进行申请的模式,导致效率不高,再加上部分法官对司法警察的参与并不在意或者是不够重视,导致一些疑难复杂、矛盾突出的案件没有预想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致使执行案件中存在矛盾二次激化或者是工作停滞无法开展的情形,严重得会危及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司法警察存在执法不够规范现象

   司法警察在配合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据执行法官指令开展工作,但是也要有自己的判断力和观察力。例如部分司法警察尤其是在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措施时清点查封、扣押物品时不细心,错登记或者漏登记,实施拘留时随意使用警戒具给被执行人造成伤害;还有采取措施时是否查验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或采取措施是否会激化群众矛盾等问题,一旦出现差错,可能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四)法律知识储备不够

   目前司法警察大都是部队转业干部,只有小部分属于警校公安类和法律类毕业招录到法院系统,而且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年龄结构偏大,学习力不足,接受新知识能力较差,致使部分司法警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在协助配合执行工作时会出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四、完善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重要一部分,在庭审警务保障,协助保卫机关安全、涉诉信访和执行工作承担着重要角色,是法院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司法警察应当具有高度职业自豪感,甘当绿叶的精神,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做好本职工作,在实践中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完善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一定能取得卓越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司法警察要有职业自豪感、肯定自身价值,有甘当绿叶的奉献精神,抱定“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态度协助执行工作,保护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对于执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应当定期组织参与协助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以便于在后续执行工作当中做出预判,辅助执行法官顺利开展执行工作。

   (二)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化执法

   在协助执行工作前,司法警察应当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需要协助执行法官做哪些工作。一般情况下,简易案件执行局一般也不会申请用警,要求协助配合,绝大部分需要协助的执行案件都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矛盾激化的情形,那就要求司法警察清醒认识到自身职责,在保护好执行人员安全的条件下,凝聚精力,不得左顾右盼心不在焉,或者私自脱离工作岗位,比如在维护现场秩序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设置警戒区等方法,实现执法区和外围区域的相对分离,引导、劝离围观的人民群众,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擅自离岗就会造成被执行人等当事人出现过激行为进行自残、行凶等行为。

   再如看管执行标的物时,司法警察要确保执行财物安全,避免标的物丢失或者遭到破坏,清点查封、扣押物品时要登记好物品名称、数量,一旦有偏差,会造成后续执行工作的被动。在采取拘留等措施时,要谨慎使用警械,防止使用过当行为,避免出现更加激化的矛盾。

   (三)创新协助形式,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

   在实践中,部分法院仍是执行部门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时进行用警申请,如遇到紧急情况,可能用警申请刚刚审批完执行工作已经出现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效率过慢。应当将现在多数法院实行司法警察“派驻制”尽快落实,部分司法警察相对固定在执行局,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执行部门使用、考核,能够大幅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推行的“派驻制”模式正是为符合当前执行工作需求而设立的。

   执行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工作的情形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两部门之间的分工也应当确立起来,司法警察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了解执行案件的案件,预判案件可能产生的矛盾,为执行法官提供可行的参考意见,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和公安机关对接,联合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于社会影响大、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警察部门联合协助执行工作,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相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法律规定

   当前对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并不全面,很多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具体协助事项和具体内容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而且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强制力属于“被动型”权利,直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颁布实施后,确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主动履行职责的权利,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了司法警察对于哪些行为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手段以及如何提取和保存相关证据。[5]

   另外,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司法警察是否可以担任执行员进行明确的规定,是否准许司法警察担任执行员,负责处理执行事务性工作,涉及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签发还是由员额法官签发,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例如本次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研究制定可行性意见,这样可以充分体现执行警务化理念,有助于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进一步迈进。

   结语:

   “解决执行难”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任重道远,无论是执行法官还是司法警察都是人民法院的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法官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法警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强制力是其重要的特点,只有完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健全执行局和法警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司法警察具体执行工作范畴,调动其积极性,才能使司法警察真正参与其中,更好的配合法官顺利开展执行工作,保护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参考文献:

  [1]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

  [2]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文号:法发[2019]16。

  [3]参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困境与出路》 - 季东 - 《苏州大学硕士论文》 - 2010 - 高积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依法履行参与民事执行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特点和优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四条:“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