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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非法捕捞受处罚 增殖放流护生态
发布时间:2022-10-12 15:21:46


庭审现场。

  10月11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责令投放1万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当庭表示不上诉,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2022 年3月16日23 时许,三名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的电鱼工具(电鱼机、电鱼杆)到盐津县中和镇中保村同心社磨槽湾河道内电鱼,后被群众举报,其中两名被告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一名被告人主动投案。经鉴定评估,三被告使用的捕捞工具、方法属国家禁止的渔具和禁用的方法,其捕获的“钢鳅”属鲤形目鳅科鱼类,造成渔业资源损失1万尾以上,严重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保护生态人人有责!使用禁渔渔具非法捕捞,对鱼类生存和繁衍构成灭绝性威胁,渔业资源得不到补充而持续衰退,最终危害的也是我们人类自己。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以实际行动去践行。盐津法院也将继续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警示民众非法捕捞的危害,并积极适用“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健全“修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共同治理”审理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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