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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民心,要充分彰显司法担当
作者:夏廷堂   发布时间:2022-10-24 15:38:19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总书记的报告充分彰显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表达了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为人民谋幸福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守好民心,必须充分彰显司法担当,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来自人民法院的温暖。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盼更加强烈。守好民心,就是要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满足人民群众对司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使法院工作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温度,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守好民心,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安民心。要尊重民意民愿,强化服务意识,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在工作中,始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把便民、利民作为工作的目标和追求,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伸手可掬,就在身边。为此,要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增加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持续高发、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的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予以严励打击。要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通过依法及时审理工伤、医保、社会救助等民生案件,高效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主动为残疾人诉讼开辟绿色通道,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守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认真解决好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强化执行力度,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切实把纸上合法权益兑现为诉求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 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延伸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上,努力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让人民有温暖、有保障。全面落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一站式”诉讼服务。要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的需求。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对老弱病残、农民工等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缓、减、免交诉讼费。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对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依法指定辩护或代理,确保无钱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实行执行“两优先”,对多个申请人中困难当事人优先兑付执行款物,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优先予以执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进一步加大司法便民服务的力度。坚持送法下乡,组织法官送法到农村,进校园、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解释诉讼知识,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合理、合情、快速解决纠纷。加强便民诉讼,继续实行上门立案、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工作方式,努力把司法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群众身边,确保法院大门向群众永远敝开。

  守好民心,要追求有效率的公正,強民心。“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司法为民不仅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显然与司法为民相悖。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举,将两者一同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追求“有效率的公正”。为了加快办案节奏,要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审判运行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改进审判工作管理,加快办案节奏,做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快慢分道。要通过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以生效裁判的司法经验和裁判规则为基础和参照,让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尽快锚定审判方向、确立争议焦点、形成裁判结论,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司法审判。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审限跟踪、督办、警示,保证诉讼程序依法高效运行。

  守好民心,要坚守作风廉洁底线,暖民心。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不廉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而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做到四严,即思想上从严,耐得住寂寞;作风上从严,抗得住诱惑;行为上从严,管得住小节;制度上从严,经得住检验。牢固树立廉洁司法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恪守司法良知,始终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始终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最大光荣,以司法不公不廉为最大耻辱,树立人民法院法官良好形象。要秉持职业操守,珍惜职业尊荣,敬畏党纪国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励”,始终保持“慎权、慎微、慎独”,坚决守住廉洁底线。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加强对审判、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对法官不廉“零容忍”、实行“终身禁业”,有案必查、违法必究。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确保为党和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

  守好民心,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解法结又心结,顺民心。众所周知,司法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特征。我国历来主张谦让、“和为贵”、“有事好商量”,竭力避免争讼,发生纠纷大多希望在平等、友好的氛围下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实生活中,很多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本来并没有多少过激的矛盾,如果当庭判决,对法官来说是省心、省力,但对当事人来讲,可能就会因这一纸判决而埋下心结,甚至反目成仇。而调解工作做好了,不仅能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还能满足当事人保持和谐关系的要求,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要达到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认可接受程度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信任度的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此,人民法院要把和谐稳定作为司法追求的目标,将诉讼调解贯穿审理的各个阶段,坚持调解优先,扩大调解范围,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要多方面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法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注重多元解纷。不断探索多样化的调解方法,采取缓和法、互换法、说理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因素,提高调解成功率,通过调解方式千方百计地化解纠纷矛盾。尤其对一些涉及婚姻、继承、赡养、相邻关系、土地流转等案件中,要加大调解力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仅要化解矛盾,更好修复社会关系,突出法律的导向性和宣示性功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从一判了之向案结事了转变,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从根本上彻底地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守好民心,要更注重释法说理 ,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也服气,赢民心。公平正义不但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说得明、听得懂的方式实现。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司法审判中的裁判结果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缘于国家权力的外在强制性,也缘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信服。“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当事人要服判息诉,法官办案必须注重释法说理。唯有如此,外在的强制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自觉遵守,个案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因此,个案中的裁判,不仅应建立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基础之上,更应建立在充分的辨法析理之上。释明法理,对法官而言,是要求法官把纠纷涉及的法律规定包含的道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用法律语言表述清楚;讲明情理,是从人们日常生活的情感认知角度,讲明能够为大多数人理解、认可的道理,而不是令人不可理喻,或其他表面上似乎能够成立的歪理。通过说理,不仅向当事人,也向全社会,具体地宣示公平正义。裁判结果是纠纷得以解决看得见的、留存于后的必不可少的载体,是反映案件全貌最有力、最直接的载体。法官需要在判决中告诉当事人和公众,最终的司法判断是什么,同时也应告诉当事人和公众,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断。使人明白是“那个事儿”,讲的是“那个理儿”, 其结果就应当是“这回事儿” 。由此,个案的裁判结果才有可能被广泛认同,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识。可以说,实现个案正义不仅要求审判过程看得见,也要求审判结果说得清、讲得明。裁判之中的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还要注重诉讼指引释明,释明主要应包括诉前的风险告知,诉中的辨法析理,诉后对裁判结果的讲解及对当事人诉后行为的指导,不能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平等,使法庭成为强势一方玩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能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司法晦涩难懂,疏离于大众。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合理行使释明权,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充满温情的诉讼环境,不仅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本身的缺陷,还能够促进司法更加贴近百姓。

  守好民心,要强化诉源治理,促少讼无讼,稳民心。诉源治理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完善重大风险隐患评估机制。通过健全完善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以及涉众型案事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提高风险隐患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特别是要严防各类重大风险转化成政治风险。要积极畅通与工会、妇联、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调解员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集中化解来法院起诉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实现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特别是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化法治宣传,在社区、乡村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理送法活动,以社区、村为载体,推进司法服务资源力量下沉,构建平台机制共建、矛盾纠纷共治、公平正义共享的诉源治理格局。坚持“预防、化解、治理”的理念,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为基础,积极探索建立诉前调解、诉调衔接机制,把调解作为解决问题的前置程序,最大限度消解纠纷双方的“仇怨”,最大限度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确保全市大局安全稳定。

  守好民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聚民心。审判工作干得好不好,人民群众的感受最直观,评价最客观、最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审判工作的好坏,只有在经过人民评判后才能最终判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人民监督员、村(居)民代表等走进法院,旁听重大案件庭审、见证重大案件执行、参与法院重要活动,让人民群众“零距离”监督人民法院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尊重诉讼参与人,充分保障其陈述权、辩护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用优质的司法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要畅通与民众沟通互通的交流渠道,主动开展判后回访。通过主动回访案件当事人,变坐堂审案为开门办案,深入到老百姓和案件当事人中去听取意见和反映,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和检验,以此实现对办案法官的制约;变当事人上访为法官下访,主动释疑解惑,努力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尽量消除人民群众的误解,进而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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