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利用工作便利违规“拉新” 营业厅“内鬼”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作者:潘蓉   发布时间:2023-07-20 15:51:52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电信营业厅“内鬼”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蔡某某系某电信营业厅网点工作人员,其通过姚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利用客户手机号码注册网络账号给“上家”做推广,成功注册一个APP就能获得6元至20元不等的佣金,于是加入相关微信群从事“拉新”业务。2021年10月开始,蔡某某为牟取个人私利,利用从事电信客户业务办理之便,未经客户同意,按照上家要求将客户手机号及接收验证码发到微信群内,供上家注册“抖音”“快手”“京东”等APP网络账号,其上家每完成一个网络帐号注册后按照不同佣金返利给姚某某,姚某某再返利给蔡某某。直至2022年10月案发,蔡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501元。

  经审查,蔡某某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促使蔡某某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2501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涉及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余元。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融合履职的优势,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坚决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