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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县4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集中审判
作者:赖银平 李思泉   发布时间:2023-09-28 10:43:50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对4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集中进行公开审判并当庭宣判,四案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4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余某、粟某甲及粟某乙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四被告人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在涉案期间进账流水金额高达6 133万余元,其中已查清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件,涉诈金额317 38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余某、粟某甲、粟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为了自己的私利,一些人纷纷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给犯罪分子使用,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了蝇头小利,贸然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到头来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报酬没拿到,还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人”被判刑。同时也要提高对电信诈骗的警惕性,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电话,不透露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不向陌生人转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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