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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法院开展“沂蒙风暴”冬季攻坚专项执行行动
发布时间:2023-10-26 15:57:06


平邑法院开展“沂蒙风暴”冬季攻坚专项执行行动。
拘留被执行人。

    为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持续提升法院执行质效,10月24日至25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开展“沂蒙风暴”冬季攻坚专项执行行动。

  行动前,执行干警全面收集案件相关信息,认真开展分析研判,精准制定行动方案。本次集中执行行动案件被执行人均涉及经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场、不接电话、隐藏财产等以此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部门结合案情实际,合理调配干警力量,分组出击、通力协作,在司法为民路上“提速换挡”。

  此次行动,共拘传31人,拘留5人,实结案件10件,执行和解16件,扣车1辆,执行到位金额1559583.78元,取得了丰硕的执行战果。下一步,平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理念,用足用好执行措施,高质高效发挥团队作用,确保执行见真招、落实效,用实际行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司法为民守初心 执行联动显神威

  “高某已经被我们控制,请平邑法院干警到新泰市刘庄镇派出所移交……”近日,新泰市刘庄镇派出所协助平邑法院成功拘传被执行人。

  2020年9月7日,被执行人高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0公里路段 (平邑县铜石镇和气庄村) 的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摩托车倒地。随后王某海驾驶小型汽车途径此处,与倒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王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颈椎、颈髓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事故认定,高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时速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海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违法借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判决生效后,高某躲避执行,拒不到案。法院干警了解到高某在内蒙古,遂电话敦促高某履行义务,高某却对法院干警扬言“有本事你就来抓我”。在对拘传高某一筹莫展时,恰逢临沂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了“强化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行动,执行法官孙伟先遂向新泰市刘庄村派出所发出协查通报,协助追查被执行人高某下落,刘庄镇民警表示全力配合。在当地民警的配合下,在高某从外地回到刘庄镇第二天,刘庄镇派出所就将其控制,顺利协助我院干警将其拘传至平邑法院。孙伟先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和思想劝导,动之以情、晓以利害,积极引导高某履行义务,但高某仍拒绝履行义务,最终平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高某采取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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