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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履行知情权遭公司拒绝,法院该怎么判?
作者:蒋兴鹏 演曦   发布时间:2023-10-30 15:25:33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基本权利之一。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系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监事。2022年7月,刘某以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为由向该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复制2007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期间的公司章程、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全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书面回复对刘某前述申请查阅、复制的内容暂无法提供,故拒绝刘某请求。因双方就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便将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提供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所需查阅、复制的相关资料。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或掌握的权利,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刘某已于2022年7月10日向被告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充分证明刘某存在不宜查阅会计账簿的情况,故原告刘某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虽《公司法》未对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和依据,故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在限期内依法复制、查阅被告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查阅被告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法官提醒: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是,如股东滥用知情权,或者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无限扩大,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公司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规矩”,画出了最大程度维护天平两端主体利益平衡的“方圆”。这意味着,公司不能不当限制股东的知情权,而股东要顺利“查账”,也须遵循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对于“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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